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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补贴!应城市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申报条件

2023/12/20

为全面深入贯彻文旅融合发展理念,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推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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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应城市级财政预算,按照“真实申报、公正受理、奖优扶强、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由应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由应城市财政局在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和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文化场馆公共功能建设,农文旅产业融合项目基础设施改善,文旅宣传推广和节庆活动开展,文创产品业态开发和人才引进培训创业等方面。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湖北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等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湖北省级休闲农业重点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孝感市农文旅融合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5星、4星、3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对新评定为4A、3A、2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评定为5星、4星、3星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  对被命名为国家级、湖北省级文化(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或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参加全国、湖北省级、孝感市级和应城市级统一组织的大型文旅会展活动,以及赴主要客源地开展文旅宣传促销活动的企业,按其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对经政府部门审批的,由文旅企业单位举办、承办的国家级、湖北省级、孝感市级、应城市级大型文化和旅游节事活动,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年奖励仅限1次。
第十五条  对获得全国文化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湖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千元;获得孝感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千元、3千元。
第十六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湖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国家级和湖北省级文化名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入驻旅游景区(或文化产业园区),设立工作室或文化产业机构,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按文件要求进行免开的非国有博物馆、民俗文化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运行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级、湖北省级、孝感市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设计评比奖项或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三章 奖励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的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和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到过应城市级相关部门和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文化和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当年度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申报奖励项目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文件奖励的,取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申报。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本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项目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初审、汇总后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审核。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批及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核拨奖励资金,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缴全部奖励资金,2年内不得申报文化和旅游奖励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的奖励项目可参照执行。由应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