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咸丰惠企奖励补贴梳理!咸丰县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3/12/22
为深入推进全县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全县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12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一、项目用地政策
1.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设备投资,下同)达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县城规划区企业须达到2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县城规划区企业须达到15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的农业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2.对新引进项目,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
二、厂房补助政策
3.对新入驻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的租金标准:第1层为10元/平方米/月,第2层及以上为6元/平方米/月)且在投产三年内“进规”的工业企业,从入驻标准化厂房之日起,实行租金“三免两减半”奖励,即第1-3年全额奖,第4年、第5年减半奖。三年内未进规或者进规后未保规的年度,不享受前述奖励政策。新入驻企业与县国投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进场建设,租金缴纳方式为“先缴后奖”。“三免两减半”到期后,继续保规的企业在保规年度按该项目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参考“两税”)的
20%进行奖励。新招引并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的装修补助,一次性装修投资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装修投资额度补助10%;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照装修投资额度补助15%;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装修投资额度补助2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园区企业使用产促中心办公楼和宿舍政策。园区企业需租赁产促中心办公楼和宿舍的,按照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租金,并与县国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三、设备补助政策
4.?对新引进项目一次性新设备投资达 500 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5%;1000 万元(含)~3000万元的,补助10%;3000 万元(含)~4000万元的,补助15%;4000 万元(含)以上的,补助20%。设备补贴于企业进规后兑现。
5.对本地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两年内全新生产设备投资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生产设备发票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国家、省、州级以上设备补助未达到本县生产设备补助标准的可按差额配套补齐。
四、物流成本补助政策
6.对新办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补助,根据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参考“两税”)合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分别参照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参考“两税”)的12%、10%、8%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累计不超过5年。
7. 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整体搬迁至我县,在项目进规投产并纳税后,凭设备运输发票给予50%搬迁费用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财税金融政策
8.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相关政策。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新引进的“规上”工业企业,自进规的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1-6年专项补贴,第1-3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参考“两税”)的100%,第4-6年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地方财力贡献(参考“两税”)的50%。
9.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科技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享受政策性贴息的企业除外),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规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由民宗、财政、人行三个部门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按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使用办法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88%)。
10.在县内注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
以上(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农业加工项目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其实际贷款额的2%给予财政贴息(享受政策性贴息的项目除外),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被纳入规上企业培育库的规下企业发展,凡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其当年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2.?支持规上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利润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13.?支持总部经济类项目发展,县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咸丰,且年实缴“两税”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自实现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内,以其地方财力贡献(参考“两税”)为基数,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县外进出口代理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入咸丰且年地方财力贡献(参考“两税”)额超过100万元的,自实现之日起连续6个年度,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扶持,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该项扶持自签约之日起五个年度内有效,第六年起不再扶持。
14.?扶持县内飞地经济,按照全县招商引资“一盘棋”的思想,鼓励乡镇积极引进工业项目进园区。园区配套、征迁经费等由县级财政统一保障;项目落地服务协调由引进方和落地方共同承担;项目建设中的相关税费,按属地原则由落地方就地征管;项目建设投产后,地方级税收(年实缴“两税”)留成部分前5年由引进方和落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由引进方和落地方按3:7的比例分享。
15.?资源类的企业或投资项目年实缴“两税”总额超过200万元的,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为基数,按最高不超过10%给予扶持;超过400万元的,按最高不超过20%给予扶持。
六、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16.对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5%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的科技型企业,不低于2%的其他规模以上企业,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投入的2%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对新认定或者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通过复核审查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连续三年成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申报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奖补5万元、省级云上标杆企业奖补1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20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补50万元;对申报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奖补3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补5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补100万元。
18.对新认定的省级、州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州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州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规模以上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产生实际效益,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性研究所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
19.?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分别给予与上级同等经济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经技术合同登记,实际支付给科技成果拥有方、技术开发依托的高校院所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 对获得中国专利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品牌建设政策
21.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规模以上企业并购县内中小企业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其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和资产交易产生税收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资助。对新获得“长江质量奖”、“清江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2.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分两年到位:第一年到位10万元,第二年到位10万元,退规企业不兑现当年度的奖励)。
23.
对新申报成功的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示范园区、重点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1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新申报成为国家级“两业融合”试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新申报成为省级试点的区
(开发区)、园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100 万元和 50万元的奖励。
24.加大上市市场主体奖励支持力度,在省、州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当年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企业奖励
200 万元; 对当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
80万元;对当年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交易板挂牌的企业补助 20 万元,在科技板或青创板挂牌的补助 5 万元:
对新增省级“金种子”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新增省级“银种子”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八、人才激励政策
25.?实际到位投资2亿元以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自企业“进规”所属纳税年度起,对企业高管人才、技术骨干给予专项补贴(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5%),累计不超过3年。对新获湖北省评“五个一百工程”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6. 对新获评“湖北省100家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7.对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8.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对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当年政策规定的,落实稳岗返还政策。
九、商贸发展政策
29.?新进限上批发企业(含大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月度纳入联网直报限额以上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纳入联网直报限额以上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新进大个体奖励2万元;对商贸综合体通过集中统一财务核算,纳入联网给予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县内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当年企业营业应税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上(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对自建本地直播团队或个人,直播间销售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上(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每家电商企业仅可享受一项奖励政策。
30.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并开工投产的外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按照实际利用外资资金的1.8%予以奖励(以人民币计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且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含)的自营出口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首次实现出口且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含)的自营出口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对当年产生实际出口的外贸企业予以相应补助:生产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额1美元,给予补贴人民币0.1元;贸易企业当年每实现出口额1美元,给予补贴人民币0.04元。
31. 对新引进投资额5亿元以上商贸综合体项目,可设置产业奖励基金。
32. 鼓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的限上商贸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 对商贸企业(含大个体)年营业销售额同比增幅达15%以上(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 对批发业年营业销售额达4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奖励1万元,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
(3) 对零售业年营业销售额达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奖励1万元,年营业销售额达2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
(4) 对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奖励1万元,年营业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奖励3万元;
33. 鼓励支持限上商贸企业“个转企”。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的限上商贸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4.
支持限上企业财务建设,推动企业财务建设规范化发展,县统计局、县科经局对限上企业统计报表的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合格率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对财务、统计规范化建设达标的限上企业奖励5000元/年;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和合格以上的限上企业统计人员,分别奖励2400元/年、2000元/年;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和合格以上的“限上大个体”统计人员,分别奖励
2000元/年、1500元/年。
35.支持企业参加展销会,支持商贸、电商企业参加由县科经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产品推介活动。对企业参加国家、行业组织的国外(境外)展会,每次补助3万元;对参加国家、行业组织的全国性展会(或省外展会)的企业,每参展一次补助差旅费、参展费用0.5万元;对参加省、州、行业组织的省内地方性展会的企业,每参展一次补助差旅费、参展费用0.3万元,已享受上级展销补助的不得重复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境内展销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中介招商政策
36.受委托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新引进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含土地)实际投资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县内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县新注册公司投产且“进规”的,个人不是企业股东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其他事项
1.
本文件实施后,原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按照协议执行;新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按照本文件执行;同步废止原《咸丰县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鄂咸县办发〔2022〕9号)。本文件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
属开采、加工、生产、销售不可再生资源的初级加工企业或投资项目仅适用本政策措施第15条;以能源、矿产为主营业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是产业链建链补链强链的重要环节并生产出终端产品的工业企业或投资项目,经过认定后,可以享受本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对于重大投资或者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不再享受本文件中县内出台的相关政策。
3.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认定,需经投资方和县招商服务中心共同确认。县属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奖励政策。
4. 第1-6年每年奖补给同一项目的厂房租金、财税金融、设备补助、物流成本补助四项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当年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100%,超出且当年无法兑现的部分累计至次年,最多累计至第6年止。
5. 收购、盘活本县企业或本地企业新建项目达到上述政策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6.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3年,由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