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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蕲春建筑企业补贴申报!蕲春县建筑业奖励政策梳理!

2024/1/10

蕲春县建筑业奖励政策,已经梳理整理如下,蕲春建筑企业想了解自家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奖励补贴,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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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奖励政策
1.企业增产增收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突破10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10亿元以上,每增加10亿元加奖1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突破5亿元的,给予4万元奖励;对当年“进规入限”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发展,本地企业从外埠创产值的增长比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2.支持企业资质升级。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晋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度满足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3.鼓励企业创优创新。本县企业独立承建的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奖证书明确为参建企业的,奖励50万元;荣获国家级AAA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20万元;获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及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市建设优质工程(大别山杯)及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本县企业省外工程获奖的,比照执行。同一企业某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鼓励建筑企业加快科技创新,获得优质工程的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活动中予以加分奖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参与标准制定的,参照黄冈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4.实施建筑业“引进来”战略。引进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本县且书面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县,享受本县招商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享受本县建筑业资质晋升同等奖励。
5.支持企业承接工程。在重点工程中全面采用“评定分离”,在定标环节,招标人要尽量从增加地方税收、解决本地就业、便于标后监管等方面选择中标企业。在本地的市场主体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建筑工程,鼓励业主单位优先从本地企业中选择建筑业企业承建;60万元以上未满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本县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预售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后,建设单位申请使用预售楼栋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由40%上调到50%。鼓励本地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积极参与投标,承建本县各类重点项目。
(二)深化机制革新
1.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按照市政府印发的《黄冈市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黄政规〔2021〕3号)有关规定,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鼓励其他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交通、水利、电力、城市主要干道(含高架)、管廊、地下通道、城市更新等专业领域项目推行“联合体”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并在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采用“联合体”招标。规范价格监管。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下浮,招标工程清单应公开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等内容,开展投标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低于成本分析,对不平衡报价进行扣分,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规范文件设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企业资质和项目人员条件设置以满足拟招标项目建设基本需求为标准,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基本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加分条件。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不得设工程业绩要求。规范市场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出借资质、借资质投标、违法发包、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企业社会贡献加分因素。对社会慈善事业和公益基础建设项目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建筑企业,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对本县产值和税收贡献、抢险救灾、公益事业、公用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县级政府以上表彰的优质工程等荣誉可以在采用“评定分离”时纳入定标内容。
2.加快工程组织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倡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在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等,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3.积极稳妥发展装配式建筑。进一步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建筑产业现代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蕲政办发〔2018〕22号),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指标。鼓励新建商品住宅采用装配式建筑,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4.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按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因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和工期延误,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全省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发展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27号)执行。各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在2个月内(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编制工程结算,组织有相应造价资质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审查结论后,在3个月内(大型项目6个月内)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5.加快建筑业人才培养。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探索组织特殊评审,获得重大表彰项目负责人可破格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建筑工人岗位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建筑企业和社会机构采取继续教育、岗前教育、现场实训等方式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支持本县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一级资质施工企业,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评价和发证工作,探索构建建筑施工企业为主,职业(技工)院校和行业专业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化培训体系。
6.支持企业总部基地建设。本县注册的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近三年在本县年均纳税2000万以上、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意愿强烈、基础较好的,在申请建设总部基地时,予以适当用地支持,用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标准供给。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1.加强信贷支持。建立建筑业重点企业融资支持清单,银行及时针对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抵押物、涉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合规性审查,及时办理授信及放贷手续,支持企业专款专用于生产经营。加强转贷“过桥”支持。对企业续贷需要资金过桥的,在手续齐全且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见贷即转”(银行批准续贷,转贷基金即给予资金过桥支持)。进一步简化转贷流程,提高转贷效率,在企业取得贷款银行续贷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贷审批。
2.降成本防风险。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险。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承诺审批减免。本县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工程项目后,可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金融部门定期制订建筑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可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各类保证金。
3.鼓励大力开拓外埠市场。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增产增收奖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本县域外承接的建筑工程分项目核算,对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以县外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回县实际入库缴纳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计算依据,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2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按30%设立专项基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35%设立专项基金。
(四)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1.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开展资质资格“书面承诺、随机核查”监管试点,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实效。在申请交通、水利等施工总承包资质时,给予政策支持。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2.积极优化建筑市场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主体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制定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加强建筑行业司法维权工作,建立司法维权联动机制,保护建筑企业正常经营、健康发展。实行信用化管理,对于诚实守信的建筑业企业,在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评选、绿色通道、承诺制审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失信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围标串标扰乱市场秩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省信用平台。各有关部门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方式,形成监管合力,落实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企业主动修复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