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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地方、团体标准补贴政策!黄冈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范围条件、材料

2024/1/10

黄冈市标准化资助补助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黄冈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关于黄冈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范围条件、材料,需要申报的黄冈企业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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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化基础,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黄冈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为规范资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适用对象为我市(含驻我市)完成符合资助条件的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安排应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审定、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采取先实施、后资助的方式,规范、安全、高效使用资助资金。“先实施、后资助”指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取得成果或绩效,通过专家评审或考核评估后,给予财政资金资助的方式。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
(二)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三)主导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四)主导湖北省或黄冈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
(五)主导团体标准制定、修订;
(六)承担全国、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
(七)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八)承担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黄冈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2万元、2万元;主导修订的,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或修订资助额度的20%给予资助;
(三)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五)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本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申请标准化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项目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发布或验收确认的文件、证书、证明等验证性资料;
(三)项目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五)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六)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资助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资助支持: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超过规定期限;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材料弄虚作假;
(五)近3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失信等行为。
第九条 同一标准化项目已获得市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的,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十条 申请标准化资助的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资助认定依据:
(一)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且有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
(二)承担全国、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机构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评估文件。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集中受理上年度完成的项目申请,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标准化资助资金来源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市本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并结算。
第十四条 市本级资助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到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拨付。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申请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资助资金进行管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再评价。
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资助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标准化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