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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湾质量奖申报解读!汉江湾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定程序及奖励补贴

2024/1/15

汉江湾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定程序及奖励补贴,硚口区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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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湾质量奖申报条件:
申报“汉江湾”质量奖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在硚口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卓越绩效模式应用推广成效突出,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四)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和品牌创新,产品或服务执行国际、国内领先标准,质量管理理念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具有鲜明特色;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责任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国家、省、市、区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等。
第十二条申报“汉江湾”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示范作用。
(二)在硚口区从事质量管理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研究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提高本区相关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申报个人为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近3年内无因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被追究责任的不良记录,无被立案后尚未结案的情形,未因重大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等。
第十三条获得“汉江湾”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间隔一届后,可再次申报。获“汉江湾”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不受此限。
汉江湾质量奖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汉江湾”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推荐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审议公示等程序。
第十五条推荐申报。单位及个人根据区质强办申报通知,自愿如实申报,申报材料经区相关主管部门、区有关行业协会或所在街道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区质强办提交。申报单位和个人对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本区、本部门或协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区质强办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名单。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应当告知申报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资料评审。区质强办从市质量专家库中挑选若干专家,组建评审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区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区质强办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评分结果。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区质强办根据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得分情况,组织评审组形成综合得分和综合评价报告,组织合议讨论,提出“汉江湾”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
“汉江湾”质量奖单位奖候选单位得分原则上不低于550分(总分1000分),个人奖候选个人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总分100分),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从市、区质量奖培育库中产生。
第二十条审议公示。区质强办将“汉江湾”质量奖单位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提交区质强委审议并产生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拟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由区质强办在硚口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质强办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请区政府批准。
汉江湾质量奖奖励补贴: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对获得“汉江湾”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杯,同时对获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区质强办应当向社会公开获奖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获奖单位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但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将“汉江湾”质量奖标识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
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落实公益质量宣传推广责任,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和方法,努力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和国际交流活动,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