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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企业奖励二十九条申报指南!团风县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激励政策梳理!
2024/1/16
团风县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激励政策有29条,关于团风县企业奖励申报,需要了解的企业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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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激励措施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入库纳统、进规入限,优化产业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团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做强工业经济,持续招大引强
(一)单独供地支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满足开发区、乡镇集中区供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要求的工业项目给予供地支持。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原则供地,分期预留土地期限不超过2年。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发改局,开发区管委会)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入库纳统投资完成90%以上的,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为基数给予5%奖励。在项目全部建成(含设备)投产和达产后分别奖励80%和20%。
(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
(三)项目转化贡献奖励。对年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综合贡献目标当年起,对其在团风生产经营产生的新增地方贡献给予6个会计年度的奖励,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开发区管委会)
(四)资产盘活奖励。
1.收购本县工业企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收购完成并进规后,按收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在项目达产后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为基数,给予5%一次性补助;年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自实现综合贡献目标当年起,对其在团风生产经营产生的新增地方贡献给予6个会计年度的奖励,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2.租赁厂房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已实际支付厂房租金(不超过周边租赁厂房平均市场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5年;自实现综合贡献当年起,对其在团风生产经营产生的新增地方贡献给予3个会计年度50%的奖励。以上两项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贡献。
(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开发区管委会)
(五)总部经济奖励。对年实现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企业,自实现综合贡献目标当年起,在6个会计年度内,对企业综合贡献超500万元的新增地方贡献,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六)招商中介激励。新引进对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中介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七)“一事一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资源能源型项目及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综合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上市公司(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北交所、境外贸易所上市)、重大扩能项目以及省级以上“隐形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开发区管 委会,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区域发展服务中心)
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市场活力
(八)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对符合我县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工业企业购买县内无产权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采购额(以税务部门票据和银行资金流水为准)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3%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九)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
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特别重大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或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大型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对符合全县物流发展规划且具备公共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中心)、多式联运、城乡配送、冷链仓储等物流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的2%给予补助,补助超过200万元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新型绿色食品、农耕农品、有机食品的,每新获得一项,对新型绿色食品奖补2万元、农耕农品奖补3万元、有机食品奖补5万元。
5.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企业(或组织),项目通过验收达标,给予企业(或组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1、2项牵头单位为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3-6项牵头单位为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区域发展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
(十)支持建筑建材产业发展。
1.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库的企业,由县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成长型企业、优秀企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对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在本地注册的建筑企业的资质升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一级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专业承包甲级资质(一级资质)的,给予10万元奖励。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杯”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奖,以最高奖为准。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十一)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对以下商贸服务业项目给予扶持奖励:①营业面积2万m?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及以上的会展中心项目。②营业面积3万m?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
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及以上的购物中心项目。③营业面积5万m?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投资强
度在200万元/亩及以上的专业市场项目。④按三星级酒店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及以上的酒店服务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入库纳统投资完成90%以上的,以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为基数,给予30%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土地出让金上限。
2.项目转化贡献奖励。年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自实现综合贡献目标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新增地方贡献的30%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上限为200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二)支持主辅分离和电商发展。
1.鼓励规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做专主营业务,成立销售公司,加快构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对当年新入限的主辅分离企业,新入限奖励5万元,因入限导致成本增加的,再给予销售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库限上零售额每年增速达到20%以上的主辅分离企业,前三年按照当年销售
额的5%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当年销售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在团风新建助农直播基地,助农直播带货年销售总额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商企业,且团风县农特产品销售额占30%以上,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家级
和省级认定的助农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三)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1.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农文旅养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参照本措施第一项的第(一)、(二)、(三)条政策给予支持。
2.民营企业租赁国有资产开展文旅项目运营的,给予6个月免租扶持;项目实现进规后,再给予12个月免租扶持;同一个项目最高可累计给予18个月免租扶持。
3.对投资方在外地推介会上成功推广“团风牛车河”“团风大崎山”等旅游品牌或以该品牌开办实体店的,经县文旅局核实后,根据推广经费可给予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资金奖励,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1项牵头单位为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2、3项牵头单位为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 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扶持企业“进规入限”。
1.对新建的“进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到位,当年进规奖励10万元,“进规”满两年后兑现剩余10万元;对成长型的“进规”(不含退规企业重进)工业企业给予18万元奖励,分两次兑现到位,当年进规奖励8万元,“进规”满两年后兑现剩
余10万元;对月度进规企业的安商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进规企业的安商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首次入限的法人企业及大个体,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奖励;入限满1年且销售额(批发、零售企业)年增速达到20%以上的,再奖励5万元、4万元。因入限导致成本增加的企业,再
给予销售额0.5%的奖励。在库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速达到20%以上的,每新增加500万元零售额的,奖励企业3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限上批发企业销售额突破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对本土商贸企业在县外新设连锁店,每新增1000万元零售额,奖励企业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扶持企业增产达效。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
万元、80万元、1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首次“进规”(不 含退规企业重进)后主营业收入增速在15%(含)以上的,给予
10万元奖励。对重点服务在库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到50%及以上的,给予安商单位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综合竞争力。
(十六)鼓励企业技改升级。对企业迁建、扩建、改建等工业技改属性总投资500万以上且纳入统计投资入库的项目,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给予补助,其中厂房补助4%,设备补助6%。厂房部分在全部建成封顶和投产后,分别补助80%和20%;设备部分在项目投产和达产后,分别补助80%和20%。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于提档晋级的企业,实行补差奖励。
2.对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3.对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
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省、市级资金奖补的,县级不再进行奖励)。
4.对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级、省级新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5G基站建设,每新建一座给予1000元奖补。对服务企业上云的平台商,每成功推进一家企业上云,给予500元奖补。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鼓励企业技术研发。
1.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产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揭榜挂帅”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团风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3.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新增地方贡献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鼓励构建外向型经济。
1.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 业,每出口1美元补助0.03元人民币。出口产品为高新技术、机电、农产品类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再补助0.01元人民币。
2.对当年被评为省级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被评为国家级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于提档晋级的企业,实行补差奖励。
3.对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除 享受每出口1美元补助0.03元人民币的政策外,每年再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4.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跨境电商企业(含平台类企业),每年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上出口企业出口额以海关报关单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鼓励发展会展经济。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对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境内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20%补助,境内展会展位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对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给予10%补助,境外展会展位费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牵头单位:县科经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二十二)鼓励“团风”特色品牌建设。
1.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长江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黄冈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黄冈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黄冈市地方标准),且通过审核发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2万元;主导修订的,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50%给予资助。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保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三)用地保障。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2号)相关要求,落实供地保障措施。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十四)融资保障。
1.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按照证监局辅导备案、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首发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县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上市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2.“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县,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若未到期将注册地迁出我县的企业,需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奖励资金。
3.在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按照基础层挂牌、创新层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70万元资金奖励。若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给予12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挂牌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4.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挂牌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通过定向增发融资的本地新三板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我县额度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安商单位)
(二十五)用工保障。
1.鼓励学校组织、企业吸纳在校大学生到企业开展顶岗实习。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习人数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奖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落实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待遇的,按照实习学生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实习实训补贴。
2.鼓励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内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企业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留用率超过50%,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补贴。
3.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向企业输送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学校2000元/人奖励。
4.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对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规定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安商单位)
(二十六)高管权益保障。
1.新引进项目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本人、家属、子女可直接落户团风,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县内优 先安排入学。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项目从年入库税收达到招商合同约定的当年起,副总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贡献突出的企业奖励人数可“一事一议”),5年内对个人新增地方贡献给予100%补助。
(牵头单位: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七)社会权益保障。
1.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确需立案查处的,优先采用警告或不予行政
处罚等方式处理。对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
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二十八)服务保障。
1.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安商单位、一个项目服务专班全程包保;项目落地涉及的各类审批手续,除国家、省明文规定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由项目服务专班全程协助代办。
2.升级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活动,现场办公解决企业难点问题。对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幅度、推动产业壮大,以及对支撑产城一体融合发展具有重要功能性作用的重大项目,可成立专门指挥部对口协调服务。
3.工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县区域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安商单位)
以上措施由牵头单位组织予以兑现。
(二十九)政策兑现保障。
招商引资奖励及优惠政策兑现奖励资金,由单位(或企业)按相关政策或合同提出申请,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分管副县长审核,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县财政局予以拨付。
五、附则
1.本措施适用于在团风注册登记的、税收在团风缴纳且统计关系在团风、参与团风GDP核算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个人。依法纳统,进规、入限且各项经济指标互相匹配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可享受本措施。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不享受本措施。
2.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本措施中的固定资产实际到资、设备评估由县审计局予以认定,年产值、 销售额、纳税额等统计数据根据纳统平台、税务平台数据予以认定。
3.招商引资支持措施自项目签约之日起8个年度内有效。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同一类别奖励取最高奖励、不与中央、省、市政策重复奖励。相关牵头单位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责任。
4.《团风县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试行)》《团风县招商引资产业奖励扶持办法》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未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优惠奖励政策,以现行的上级政策和团风县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原已签订的投资合同继续按已签订合同执行,综合贡献和新增地方贡献达到兑现条件未完成兑现的按照本措施相关条款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