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山县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2024年申报条件、材料
2024/2/19
通山县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2024年申报条件、材料,申报的企业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通山县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
通山县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2024年申报条件、材料,申报的企业有不明白的可咨询小编通山县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
12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提升企业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鄂安〔2020〕4
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咸政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地在通山县行政辖区,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制造业。小微企业、矿山、金属冶炼、有色、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矿山、金属冶炼、有色、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规上企业在原安全标准级别基础上主动提升级别的,列入奖励范围。优先在高危行业企业(包括危化、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和机械、冶金、建材、轻工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及商贸流通限额以上企业实施。
第三条 县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县应急管理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上一年度的达标企业,额度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达标企业数和奖励标准按相关程序核定,县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协调落实资金拨付。
第四条 对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给予奖励6万元。
(二)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给予奖励4万元。
(三)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给予奖励2万元。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取得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有效期届满通过复审的,按复审评定等级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申报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报企业复查时已停产息业或依法取缔的;
(三)申报企业在申报当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申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五)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的;
(六)申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七)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满未经复评或复评不达标的;
(八)取得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九)取得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被列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
(十)取得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但未依法参加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填报《通山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以及相关材料,经乡镇、开发区审核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山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高危行业企业)等证照复印件。
第九条 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对违反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除按规定追回资金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