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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英山企业奖励项目申报攻略!英山县科技创新惠企奖励政策!

2024/2/19

2024年英山县科技创新惠企奖励政策已经梳理了详细的内容,英山县奖励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副总、企业技术攻关、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奖励及知识产权等,英山企业需要申报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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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倍增行动计划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骨干企业培育工程,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新增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 家,新增省级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 1 家。依托万企万亿技改工程,大力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倍增计划,完善技改奖补政策,推动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企业“机器换人、设备换芯、生产换线”。加强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和统计工作,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对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 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对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 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 3%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 5%予以补贴,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设立县级科技创新补助资金,每年力争达到 1000 万元。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每年县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年均增幅不低于 10%,逐年增加财政科技支出,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
(二)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计划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根据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名单,充分调查研究,建立培育企业库,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路线图,每年在库培育企业 35 家以上。县科技和经信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企业专利申请的协调、指导、督促,力争每家高新后备企业受理的专利总量(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达到 15 件。县科技和经信局每半年向县税务局提供需要进行研发费归集企业清单;县税务局按清单要求指导企业完成研发项目申报认定,每年 5 月份税费清缴期间督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上报。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组织协调功能,引导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扎实有效的全方位辅导,做实做细申报认定全过程的组织保障工作。营造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良性发展环境,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工作。
(三)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增量行动计划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大健康、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新能源与新材料、智能制造装备等战略核心产业。打造以中医药高新技术产业为龙头、综合产值过 100 亿的大健康产业集群。奋力抢占 5G 产业发展先机,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智慧旅游、智慧农业等领域的 5G 应用,持续推动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科技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强化校企合作实效。按照“巩固、深化、提高”的总要求,实施县校合作 3.0 版,着力开发项目、引育人才、转化成果。做实“千企联百校”工作,推进校企双向互动、精准对接,支持企业承建延伸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推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争取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 20%以上。深入开展招才引智活动,持续推进教授回乡“千人计划”、大力实施“科技副总”引进计划,力争每年直接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100人以上,为企业科技创新注入活力。
三、政策措施
(一)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内生动力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 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 250 万元。
引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整合全球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 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到账金额的 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
(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创新体系
加快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加快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费 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当年新增科技型企业,按 5000 元/个给予奖励。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工作,对其每年的运营经费按目标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财政补贴。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培养一批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转移工作队伍。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创业创新智力支撑
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对聘用科技副总的企业,经考核达到绩效标准后,财政每年给予 10 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托教授回乡“千人计划”,打造“千企联百校”活动升级版,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双向互动、精准对接”,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英山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贴;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 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持续做实教授回乡工作,每年设立教授回乡“千人计划”专项工作经费 50万元;对在教授回乡“千人计划”工作中为英山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绩效突出的专家教授给予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18.支持大健康产业做大做强。
对通过研发或技术转让的方式、在英山注册生产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的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对首次获得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备案批文的,每个品种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保健食品、特医食品等注册批文的,每个品种给予 2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新药技术转让或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在英山注册投产的优势品种,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三年内达到年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转让费用或研发评估价格的 20%给予该品种持有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①有新药证书(仍在新药监测期、保护期、过渡期内或仍在专利保护期内)。
②经认定有价值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
③进入基药目录、国家医保目录、省级医保目录的。
鼓励产品在英山委托生产。英山县域内的企业,接受异地企业具有准字号的药品或具有健字号的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加工费产生的税收达到 100 万(含)以上的,给予地方留成部分 20%的奖励(与招商引资政策不同时享受)。
(五)加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 5 万元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和参与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 8 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的,每件奖励 5 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的,每件奖励 3 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六)全面构建科技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加强科研道德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追回全额资金,5 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