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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知识产权补贴!2024年丹江口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奖励政策

2024/2/21

2024年丹江口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奖励政策,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想申报中国专利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范学校、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有不明白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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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资助
第六条设立“丹江口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实施主体在保证自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并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予以经费支持。主要是用于支持单位和个人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专利和关键技术专利研发、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及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创作、动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新技术研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的创新研发项目支持。(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促进奖励资助
第七条专利奖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上年获得湖北专利金奖、湖北专利银奖、湖北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授权发明专利技术并转化应用,实现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上年以PCT(专利合作条约)形式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外国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件的资助。
(三)对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在6年以上(包括6年),给予每件每年0.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给予每件每年0.2万元的奖励。
(四)创新激励政策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试点)企业、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当年申报湖北省知识产权“五大工程”项目成功,结题后6个月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资助。
(六)实施基础教育创新工程。鼓励中小学校注重培养青少年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上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上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建设经费。
(七)支持科研院所、技术中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技术创新服务,对当年开展专利导航、专利评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咨询(培训)的项目,经评审确认销售与专利项目成果具有直接相关性的,给予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开放许可,达成交易的每件奖励0.1万元;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密集型产品认定的,给予每件产品0.1万元的资助。
(八)对上年度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及“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度国家、省、市确立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八条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对获得版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0.1万元/件给予资助。
(二)对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0.1万元/件给予资助。
(三)对完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1万元/件给予资助。
第九条申报专利奖、著作权资助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奖(著作权)申报表。
(二)奖励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专利获(著作权)奖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章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奖励
第十条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企业,每获得一项荣誉称号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枚给予2万元奖励;对经核准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枚给予0.1万元奖励。
(二)对企业成功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一次性给予3万元/件奖励。
(三)对当年入选《湖北省优势商标名录》的商标,一次性给予1万元/件奖励。
(四)对在市级以上地理标志大会(品牌培育创新大赛)中获得优秀奖以上等次的分别给予获得金奖3万元、银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申报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资助申报表》。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供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文件以及中国驰名商标批复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新落户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和外地来我市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代理本市内的发明专利申请在上年获得授权的,给予0.1万元/件奖励。帮助辖区企业(个人)培育挖掘申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一次补助2万元,达到20件以上一次补助3万元,达到100件以上一次补助10万元。园区、孵化器(科技信息公司)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参照实行。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贴近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对在我市为企事业单位开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等宣传活动的备案服务机构,每年按培训期人数,给予50元/人,每期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并服务本地企业开展业务有实效的,分别给予企业0.5万元/人奖励。
第十五条对上年度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六条对企业利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融资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七条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贴息机制。在企业偿还贷款和利息后一次性核拨,一次性贴息补助。贴息比例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补助项目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或企业进账凭证。
4.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
5.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对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内维权成功的,对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维权资助,最高资助3万元,其中律师费最高1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资助总金额最高5万元。
第二十条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纠纷案件在境外维权成功的,对每个案件的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维权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其中律师费最高3万元;同一当事人每年资助总金额最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