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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孝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

2024/2/27

2024年孝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申报条件,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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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各类主体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直“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孝感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具有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毕业企业数不低于2家或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5家。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孵化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毕业企业数不低于1家或累计毕业企业数不低于3家。
第七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县(市、区)或市直“三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认定申请,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孝感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孵化器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对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自评报告的市级孵化器,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
第四章  孵化器促进与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器对创业项目“深度参与、重度投入”,与创业企业建立孵化共同体,强化孵化与创业共生能力,以专业化服务整合创业企业碎片需求,链接人才、资本、技术、市场等资源,推动创业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第十七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人居楼宇、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孝科技发〔2021〕5号)同时废止。
孝感市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条件:
孝感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和《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创新创业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二章  建设与备案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半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运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同时要求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职业服务团队;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拥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或自身设有风投创投基金,同时获得融资的企业(团队)不低于1家;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运营满一年的,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6场次。不满一年的,累计活动不少于4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一)运营主体填写《孝感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常年受理,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备案为孝感市市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管理与发展
第五条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年度绩效评价过程中,未及时提交自评报告的市级众创空间,其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摘牌。
第六条  市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七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八条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内外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九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孝感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认定和绩效管理办法》(孝科技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