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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宣城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代写(附宣城高企申报奖励补助条件)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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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城宁国市、广德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宣城宁国市、广德市、郎溪县、泾县、绩溪县申报奖励
宣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加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于首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一)泾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宣州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广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弈规模以下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四)宁国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五)郎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助
1、推进高企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推进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且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超过10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万元。
(六)旌德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对新认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试点期满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试点期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再奖励10万元。
对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绩溪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
2、设立“绩溪县工业综合实力‘五强’企业和发展速度‘五快’企业”奖。各评选五名。综合实力“五强”企业: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度实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中,以实缴税金权数占60%,销售收入权数占40%的比例,采取功效系数法测算,按测算得分主导产业加3%,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企业各加1%计入总分,评选前五名,各奖励10万元。发展速度“五快”企业:从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年度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在7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中,以前三年实缴税金年均增幅占60%、销售收入年均增幅占40%,采取功效系数法测算,按测算得分主导产业加3%,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新兴企业各加1%计入总分,评选前五名,各奖励8万元。
三、宣城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网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已签订企业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上述证明材料由中介机构在省网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