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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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请入库的项目应以落实《湖 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湖南省工业治理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湖南省重 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提升工作方案》《湖南省钢铁行 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湖南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方案》 为重点,推动大气污染物减排,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大气污 染防治资金项目储备不得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编制的总体实施方案入库。
(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1)地表水:
申报项目要围绕 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聚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结合 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求,落实《湖南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 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全省“十四五”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重点方案》等相关要求,按照“谋划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 的思路,精心策划、申报一批实施必要性强、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项目,实现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支撑。
(2)地下水:
申报项目要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为目标,开展“双源” 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切实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实施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源头预防和管控修复工程,推动依赖地下水生态环境系统调查评估和治理试点建设,遏制地下水污染。
(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申报范围为纳入土壤污染防 治资金项目预储备清单的项目,申报项目要重点围绕推进耕地周边 污染源整治、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等,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
(四)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要以有效解决农村 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重点,与党中央、 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全面助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湖南省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入库项目类型及要求
项目申报原则上要满足《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 年)》相关类型及要求,具体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类型以工业企业挥 发性有机物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 “绿岛”项目建设等)、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重点行业超低排放 改造(不含清洁运输)、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聚 焦我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重点行业企业 和领域,以重点行业环保绩效提级和重点行业排查整治为抓手。
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项目实施对大气污染物减排或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提升有直接贡献,与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措施一致,且项目投资额在200万以上。
二是治理技术成熟。项目技术路线科学、环境效益良好,主 体工艺成熟、高效、适用,工程绩效明确、可量化、可考核,项目建成后可持续运行。
三是建设内容真实。项目建设内容描述清晰、真实可靠,污 染治理类项目应明确计划采用的技术、深度治理要求;淘汰类项 目应明确淘汰的设备、生产线具体信息,确保不具备复产条件, 且不在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内;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明确建设项目的 详细内容、购置设备的具体类型和数量等;企业集群综合治理项目应明确整治方案、具体措施、治理要求等。
(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类型包括集中式饮用 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 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重要规划 落实,优先支持突出涉水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洞庭湖总磷污染防控与削减、不达标水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等。
二是项目合理必要。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建成后可持续运行, 环境效益良好,资金预算合理。生态护岸、河湖生态缓冲、尾水湿地和水生植被恢复等类型项目要充分考虑流域实际情况,具有明显环境效益。
三是基础工作扎实。项目前期调查深入,申报材料和手续完 整,落实好土地等要素保障,明确资金来源和后期运维保障机制。项目方案要做到问题清晰明确、数据翔实可靠、措施合理可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类型包括土壤污染 源头预防项目、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 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农用地修复试点示范项目、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项目。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突出重点。按照本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土壤污染防 治规划和计划,根据污染地块、农用地风险隐患,筛选、统筹申 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应突出防范环境风险、解决本区 域与人体健康、饮用水源、食品安全、居住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密切相关的土壤环境问题,优先考虑重点区域、重点任务、重大风险和重点问题的项目。
二是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成熟程度和工作 基础择优遴选。形成“纳入一批、完善一批、实施一批、淘汰一批、补充一批”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是激励约束。将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项 目资金因素分配、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地方政府 先行组织实施(不含已完工项目)的项目库项目,作为资金优先安排对象,予以优先支持。
(四)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类型包括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 及生态带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等。具体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本区域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农 村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筛选、统筹申报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入 库项目应优先考虑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大风险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二是方案科学可行。项目方案论证充分,前期基础较好,成 熟度高。技术路线科学可行,进度安排合理,工程投资估算与建设内容相匹配,资金投入有保障,绩效目标可量化、可考核。
三是明确建管机制。明确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责任主体,监 管机制健全、运维资金来源确定,保障设施建成后正常运行,治理效果可持续。
三、湖南省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不予入库情况
项目申报原则上要满足《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相关类型及要求,有下列情形不予入库:
(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均不予入库:
1.燃煤锅炉控制: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或价格补贴的项目,如获得电价补贴的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等;无详细信息的锅炉淘汰类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晰的项目;洁净煤生产利用项目等。
2.工业污染治理: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企业 达标排放改造项目;采用非成熟高效治理技术的项目;烟气脱白(烟羽治理)项目;恶臭治理项目;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等。
3.移动源污染治理:新能源乘用车量购置、油品升级改造项目、充电桩项目;老旧柴油货车尾气改造、淘汰补贴等。
4.能力建设项目:不符合大气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的能力建设项目,国控站建设,超级站及实验室建设等。
5.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6.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道路及工地扬尘治理项目,秸秆综 合利用项目,燃气管网、供热管网、电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已获 得中央基础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或成熟度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等。
(二)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均不予入库:
1.未按照流域、区域统筹的小散项目或生态环境效益不明显 项目,项目分段切割,或未以较大流域(设置省控及以上断面的河湖流域)为依托,或未统筹整合本行政区内相关小流域;
2.技术路线、资金预算等不合理,存在过度治理、不合理人工干扰、破坏原有生态系统或项目预算严重虚高等情形的项目;
3.地方政府部门或项目单位参与不足,由技术支持单位全权主导前期工作的项目;
4.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不限于水污染防治资金)已支持过 的项目,或将原已支持项目中应由地方配套实施的工程内容变相重新申报的项目;
5.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中不予入库情形,或其他不符合相关政策或文件规定情形。
(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均不予入库:
1.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以土地平整、矿山复垦、采石场 生态复绿等为主的项目;以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为目的或者现状超标排放的企业土壤污染预防项目。
2.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项目:①建设用地地块调查评估类,有 污染责任人的地块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 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②农用地调查类,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 途的农用地、调查布点方案未与已有相关调查结果(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等)充分衔接,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布点;③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四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
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项目、修复项目及方案编制项目: 一是有污染责任人的地块 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 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 形除外);二是未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三是风险 评估结果为人体和生态受体可接受的地块;四是成片受污染建设 用地,分期分批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毗邻地块可能再次污染本 项目地块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五是总投资低于1000 万元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②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 一是未开展详尽的土壤状况和农产品质量协同调查的地块;二是 土壤未超筛选值的项目;三是主栽农产品质量未超标的地块;四 是项目区污染源未切断或工程方案中未包含切断污染源措施;五 是拟变更为建设用地或其他用途的农用地;六是以有机肥替代、 测土配方、秸秆还田、农药减量化与农业生物防治、田间道路整理、灌溉水工程等为主的项目。
4.其他项目。设备购置、平台系统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土 壤污染防治科研为主的项目;以畜禽养殖粪便处理处置设施、有机 肥生产设施建设等为主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关联性不大的项目等。
(四)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均不予入库: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建成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 设项目;建设内容不合理项目,如设施规模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选用技术模式不可行、建设运行成本较高或与当地工作基础条件不适应等。
2.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缺乏现状分析,技术路线不合理项目, 如在有外源污染情况下没有控源截污措施、对具有防洪排涝等功 能的水体整治仅简单填埋或加盖、将河塘沟渠做成“三面光”等不符合农村生态环境特点的技术措施。
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拆迁、景观建设项目等。
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包括:城镇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渣土填埋场项目等。
5.其他不予入库的情形。日常工作经费类项目、科研或调研 类项目、运行维护类项目、能力建设类项目;运维主体不落实、 运维机制不健全、运维技术与力量无保障的项目;已获得中央基 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总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或整治行政村数少于10个的项目。
四、 湖南省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申报入库主要流程
(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 申报要求和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结合本地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对辖区范围内项目类型、成熟度等达到入库要求的项目,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 金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从项目真实性、 实施必要性、投资预算等方面对本辖区申报项目进行把关,择优 筛选一批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必要性强、环境效益预期好以及对生态环境改善贡献大的项目提交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报送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建设方向相符性、是否存在禁止情形等。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在纪检监 察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现场查看、技术审查、差额筛选等方式, 组织专家组进行联审,并按要求及时公示评审结果。省级指导评 审通过并按照要求修改完善到位的项目,择优推荐上报纳入国家储备库。
五、湖南省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具体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1.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 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 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淘汰补贴类项目、点多面广的打包类治 理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2.项目绩效目标申请表。3.项目建设单位三年内无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水污染防治资金: 1.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应提 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或备案文件,市州生态环境局核查意 见,政府关于申报项目的研究情况等;能力建设类项目应提供实 施方案及主管部门批复文件。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3.项目涉 及土地使用或涉河湖工程的,需要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 城镇建设规划、防洪评价等意见,工程或设施建成后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的说明。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1.实施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项目、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农用 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应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或包含调查、 风险评估章节及专家评审意见。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3.项目 成熟度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对实施方案的批准材料、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任务下达文件等)。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农 村生活污水治理类项目或综合类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部分参考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指南》(环办土壤函 [2023]376号)编制。2.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等立项文件)。3.工程建设、设施建成后运 行维护的资金来源说明材料。4.项目绩效目标表。5.其他按要求需提交或补充的材料。
(二)报送时间要求
2024年3月15日前、8月15日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 政局联合将通过市州审核的申报项目清单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并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中将项目提交至 省级。不在两局联合申报项目清单内或未按期通过系统中提交至省级的项目,不纳入当次省级指导评审。
(三)报送职责要求
1.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严格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必要时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必要性。各市(州)财政局配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储备库建设以及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 各类调查或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表,其他相关支撑或说明材料等) 并申请纳入储备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3.项目单位为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的实施单位、企业,各级生 态环境部门和项目立项批复单位、实施方案审查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单位(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非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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