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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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宿州市科技创新奖励补贴政策(政策来自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如新政策和该政策不同,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宿州市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园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团队、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
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
二、宿州市积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参照成长板和展示板奖励标准,市财政对完成股改并成功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非股改挂牌科技创新专板培育层和基础层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实现股权融资的再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参照主板奖励标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三、宿州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依法依规进行研发经费统计,每年对纳入研发经费统计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一定经费奖励。
四、宿州市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区(园区)投入分别不超过10%。市在县区(园区)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予以资助,原则上每个项目市支持经费不超过250万元。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省对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评估情况,市、县区(园区)分别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市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
五、宿州市市科技计划项目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主导产业和其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署创新链条,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总额不超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50%。
六、宿州市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每项给予最低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省奖励金额的1:1配套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七、宿州市市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宿州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给予支持。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凡纳入市政府扶持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省政府审定并给予支持的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区(园区)各按省扶持资金的50%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市政府授权宿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负责尽职调查、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具体事宜。
八、宿州市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市内高校院所在宿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科技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我市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宿州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市和技术成果转化地所在县区(园区)分别给予5%的补助,单项成果市补助金额可达5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高校院所与企业在宿州联合成立的,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获省绩效奖励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市、县区(园区)各按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九、宿州市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市外整体迁到宿州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市推荐上报的,市给予3万元申报材料补助费用。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依法依规统计,对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事项,县区(园区)按不低于市奖励资金的额度予以支持。
十、宿州市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县区(园区)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市再以相同比例予以补助。
十一、宿州市积极参加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力争到2020年进入省级创新型城市行列。支持各县区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县(市),市财政分别奖励县区财政100万元、50万元。
十二、宿州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审、省审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三、宿州市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县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十四、宿州市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市、县区(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宿州市对我市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宿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上述各项奖励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获省绩效奖励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市、县区(园区)分别按省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县区(园区)按相同额度予以支持。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在宿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十七、宿州市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市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县区(园区)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
十八、宿州市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十九、宿州市支持人才科技扶贫。根据需要,每年选派若干名市级科技特派员,为贫困县区提供人才支持和科技服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
二十、宿州市加强与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以下统称“大院大所”)合作。
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发机构,并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市和县区(园区)从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中对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及研发机构所开展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等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强化部门会商会签,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做到简便快捷、公开透明、规范高效。要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区(园区)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8号)同步废止。
贰、宿州市科技创新奖补政策中部分项目申报条件
一、宿州市科创板挂牌申报条件
非股改挂牌:
——科创专板基础层挂牌条件: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认定的科创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2)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已获投资机构投资或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主导产品、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
——科创专板培育层挂牌条件: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认定的科创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2)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已获投资机构投资或金融机构贷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4)主导产品、技术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
——农业板挂牌条件:
企业申请在农业板挂牌,应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企业设立满一年,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主页明确,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净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
股改挂牌:
科创专板精选层挂牌条件:
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算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认定的科创企业,股权清晰,主营业务明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无虚假记录,没有持续的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股份改制条件中的第_项:
1、最近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2、最近一年企业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或者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3、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二、本公司是申请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精选层)挂牌转让证券并登记托管的 (1、高新技术企业;2、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认定的科创企业),并符合科技创新专板(精选层)挂牌条件中的第 项: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符合科技创新专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6、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六大产业领域,且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高成长性的科创企业。
二、宿州市省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名项目(人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重大科技成就奖:应突出被提名人的重大科技成就、对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对知识与创新的传承,具有新时代科学家、企业家精神,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2.自然科学奖: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应不少于1篇。所列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省内单位。完成人与完成单位必须在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单位信息中有所体现。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整体技术已实施应用三年以上(2020年12月31日之前应用),主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创新成果须在安徽落地转化。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已获批三年以上的行政审批文件。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相关行业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肥料、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审批时间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外国人作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的,须在中国国内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列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交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医学类项目,凡未列入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的自选项目,需提交单位立项依据及结题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凡未共同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计划(基金)的、无共同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供项目整体应用前的有效合作证明材料,如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许可等)登记证明、资金到账凭证等客观佐证材料。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2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2022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3年度省科技奖。(缓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9.项目技术内容未获得过其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
10.正在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11.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单位。
12.提名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将记入安徽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Z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Z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孵化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专职运营管理团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70%以上,具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比例达30%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县区范围内。
(6)综合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1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7)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8)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9)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0)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产业聚集度应达到75%以上,即就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五、宿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建立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
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管理团队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孵化器)管理培训。
(五)设立种子资金,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小微企业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3人)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七)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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