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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赫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奖励补贴和认定材料、条件、流程汇总专题

2024/4/9

赫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奖励补贴和认定材料、条件、流程汇总专题等内容整理如下,每个获奖组织人民币10万元、每个获奖个人人民币1万元。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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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实施,不断提高全区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整体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34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28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赫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届设组织奖2个,个人奖2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本届次内获得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不列入评选对象;获奖组织和个人获奖后6年内同一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不重复计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区长授权,设立赫山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区人民政府分管政府质量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委员,区政府办协管政府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为副主任委员,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评审结果,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地点设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区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等;受理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组织实施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以及获奖个人的先进事迹;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后续监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赫山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持续发展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成效突出;

(三)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

(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

第八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个人奖项的申报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近3年内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有重大的突出问题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近3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诚信等不良记录的;

(六)企业的经济效益连续出现亏损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区长质量奖(组织)的评审标准等同采用《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和评审实施细则》;区长质量奖(个人)的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由评委会按照标准要求,必要时根据行业、企业类别,按量化评分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当届无组织达到规定标准的,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区政府门户网等区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区长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根据本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办负责对申报的组织或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按规定邀请专家组成材料评审组、现场评审组,分别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组对申报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审办,评审办根据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七条 入围现场评审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现场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办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十九条 评审办组织专家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会议审议并拟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将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审办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授予奖牌、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分别为:每个获奖组织人民币10万元、每个获奖个人人民币1万元。

第二十二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奖金和评定工作经费作为独立科目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组织奖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评审办查证属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审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不稳定,经相关机构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参与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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