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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区县认定奖补+认定条件

2024/4/11

合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都会组织认定备案,下面来看看2024合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区县认定奖补+认定条件,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新站区、高新区、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长丰县、巢湖市、安巢经开区有想要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以咨询小编指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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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区县认定奖补

合肥市

1.、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30 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新备案为省级、国家 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 经费奖补。经费支持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孵化器奖补总额最高100 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奖补总额最高3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专业型孵化器,给予50万元一次 性建设经费奖补;新备案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此条政策可与上一条政策叠加享受。

 

3、对各县()区、开发区采取发行专项债等方式整合老校区、写字楼、工业厂房、老旧小区、传统街区等资源,或积极与高校院所共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市财政给予专项债产生利息 50%的补贴;将企业融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纳入“政信贷”支持 范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不高于1 年期LPR上浮30%,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 50万元补贴。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年,按照担保 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鼓励县()区、开发区从装 修改造、租金补贴、人才培养、运营绩效等方面给予各类投资主 体政策和资金支持。市直相关部门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价格 评估、产权登记、消防验收等方面,实行审批“绿色通道”,并提供服务指导和相应政策支持。

 

4.、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进行管理 服务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服务 和品牌输出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输出方 10 万元、20万元补助;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备案为  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输出方5万元、10万元补助。 补助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奖励,单个输出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

 

5.、对孵化器按照综合型、专业型,对众创空间按照社会建设、 高校建设,设置不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考核,对年度绩效评  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  奖补。加大“合创券”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县()区、开发区对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6、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种子、天使等科 技成果转化基金,并与各类担保机构、银行等合作,完善投融资 模式。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申请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天使投 资基金、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参股设立投资基金,提  高金融服务能力。鼓励县()区、开发区设立种子、天使基金, 其中国有出资股权基金投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的企业,其股份 转让方式可按协议约定执行,允许管理团队以国有出资基金投资 额的10%为上限跟投。鼓励种子、天使、创业投资机构入驻孵化 器众创空间开展业务,市天使投资基金、种子基金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承接的优秀成果转化项目及团队和初创企业。

 

瑶海区

1、鼓励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提升专业孵化能力。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经开区

持续深化双创示范。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入驻企业当年纳税达到400/平米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双创平台每新增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企、新三板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2万元、2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高新区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全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对获评孵化精英奖、突出进步奖的分别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孵化载体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增量进行奖励,每增加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庐阳区

1、改造补贴。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对于改造提升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改造费用的50%标准,给予改造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运营补贴。对于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基础运营补贴(制定基础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金额与考核奖励总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2、房租补贴。对运营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的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内区级备案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租,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m²,补贴标准为不超为10/m²/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对孵化器招引的重点科技企业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可依据企业的实际贡献情况,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包河区

1、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合肥市年度绩效 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省、市考核合格的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毕业落户包 河区发展的,其营收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的,经区科技局核实,按其当年在孵化载体内实际租用面积 及实际缴纳房租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其中,众创空间企 业(团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补 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最高每月20/平方米。

 

3、支持楼宇孵化器建设。对利用楼宇开展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孵化器运营单位 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巢湖经开区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长丰县

1、对新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入孵企业,给予每月15/m2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m2,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庐江县

1、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2、对当年新认定的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对当年新备案的县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补。

 

3、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m²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肥西县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和科技服务。鼓励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装修费用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每孵化一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在市级及以上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运营主体,在上级奖补基础上按级别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众创空间对半奖励。

 

十一肥东县

用足用好用活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政策,对盘活利用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存量建筑用于发展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也可继续按原用途给予5年过渡期。鼓励以农户自营、村集体收储、委托运营、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发展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合肥市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合肥市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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