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5
2024年度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以下简称“管委质量奖”)评选工作正式开展啦,
对获得管委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由管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对获得管委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下面就来看看此次的六安经开区管委质量奖申报时间、条件、材料和管理办法,六安经开区有想要申报的,可以咨询小编指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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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安经开区管委质量奖申报时间
2024年6月30日前。
二、六安经开区管委质量奖申报条件
申报管委质量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并在区内实现纳税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内外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征信记录。
三、六安经开区管委质量奖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评报告及实证材料组成。
1.申报表:申报组织应如实、完整填写《2024年度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申报表》;
2.组织概述:内容根据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的要求提供。字数不超过3000字;
3.自评报告: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单独成篇);对照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撰写评价说明,可以使用图表。字数不超过50000字;
4.实证材料:凡在申报表、自评报告中涉及的内容,需提供证明性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具体清单见附件1要求。
以上材料1、2、3需要合订成册,材料4单独成册,一律A4纸双面打印、软封面装订、字体统一为宋体小四号、单倍行距。
四、六安经开区管委质量奖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报,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应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公示情况说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材料提交:申报组织应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管委一办区522室)。其中纸质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实证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所有材料)一份。
(三)审核推荐:管委行业主管部门于2024年6月30日前对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组织提交材料至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管委质量奖”是管委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管委要求,评选工作要围绕“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发展目标,坚持“简化程序、抓住关键”原则,精准筛选识别。请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积极营造氛围,真正把本地成就突出、质量效益显著、核心竞争力强的申报项目推荐上来。
(二)加强培育。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管委质量奖评选申报工作,加强精准培育,引导更多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切实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三)认真把关。推荐单位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可靠。
严格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委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附件2:2024年度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奖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管委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组织概述、自我评价报告和实证性材料组成。所有材料以A4纸装订,内容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双面打印,列出材料目录和对应的页码。沿长边采用胶粘装订,不得以文件夹等松散形式装订。
2、申报表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各表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释部分。需按年度填写的内容系指2021—2023年连续三年的指标。未明确时间要求的数量指标填写2023年情况。表格篇幅不够时,应在不变动内容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或另加附页。所有未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3、组织概述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附录B的要求撰写,限3000字以内。
4、自评报告应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层面用数据、事实和图表进行说明。部分内容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的内容限2021—2023年内,无追溯的内容只说明2023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50000字。
5、实证性材料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资料,与申报表中内容有关的材料,反映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的材料,组织认为还需提供的其它材料等。实证性材料具体清单如下:
●相应资质和证照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验收)证书复印件(证书覆盖范围应与申报主体名称相一致,并在有效期内)。
●统计部门出具的2021—2023分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包括2021—2023分年度的纳税额及遵守税务法律法规情况。
●区统计局或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位次证明(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总额两项指标在区内同行业排名情况)。
●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
●2021—2023分年度的外部财务审计报告(仅需提供正文部分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021年以来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质量品牌荣誉证书复印件。
●环保部门出具的2021年以来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证明和2021—2023年分年度的环境监测报告各一份,对环境明显无影响的行业可不提供。
●主营业务被法律法规列入市场准入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等。
●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2021年以来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制造业企业提供2021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产品实施的所有含监督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工程、服务业企业提供2021年以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工程/服务项目实施的所有含监督性质的检查(抽查、巡查)结果复印件。
●首席质量官及专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人员清单和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顾客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和员工满意度测评分析报告。
●生产企业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封面复印件,工程和服务企业列出主要执行标准和管理制度清单。
●2021年以来参与社会捐助等公益事业的证明材料,以及疫情期间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证明材料。
以上为必须提供的证实性材料,对不能提供项目,应逐一作出解释说明。
下列为补充性证实性材料(不限于),申报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采标证书复印件。
●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联盟标准证明材料。
●区级以上计量确认证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复印件。
●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复印件。
●市级以上优秀QC小组证书复印件。
●2021年以来获得的区级以上其他荣誉证书复印件。
●能够反映企业综合实力、经营业绩和社会影响的其它材料。
●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材料。
●申报组织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
申报企业声明
本企业郑重声明:
1、遵守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评审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
2、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同意最后公布的评审结论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
4、正确宣传所获得的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荣誉。
5、在获奖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公开和推广本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和经验(商业秘密除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管委质量奖宣传推广和应用研究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组织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以下简称管委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质量奖是管委在全区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包括管委质量奖和管委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管委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严格,程序规范。
第四条 管委质量奖和管委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 2年,每次授奖均不超过2个。
第五条 管委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条 管委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获奖组织应将奖励经费用于质量工作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 同时鼓励管委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级别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管委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区域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并在开发区实现纳税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区内外领先水平;
(五)计量基础工作必须符合国家依法鉴定和依法强制鉴定的要求,企业产品必须有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或区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征信记录。
第八条 鼓励管委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市政府质量奖。获得管委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以继续申报管委质量奖,同时获得管委质量奖的组织周期满三年后,仍然可以继续申报管委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和评审
第九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委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管委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委托第三方质量管理机构聘请评审专家,选派监督员和观察员,组建评审考核工作组全程参加 。
第十条 管委质量奖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评选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并综合排序名单。
监督工作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观察工作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对接联系被评审企业、相关文件签字和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管委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管委网站或媒体广泛宣传,明确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管委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管委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在管委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管委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管委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50分(含)以上的方可取得管委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材料评审获得550分以上(含)的进入现场评审; 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综合性材料,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确定管委质量奖和管委质量奖提名奖拟获奖名单,并在管委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报管委审定后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出台相关文件。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对获得管委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由管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对获得管委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管委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委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市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委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管委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管委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进入管委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至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管委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管委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管委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其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管委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质量主管部门或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质量强区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六开管〔2022〕13号)中附件1《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质量奖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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