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17
谯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省级申报奖补补助及认定条件要求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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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谯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奖补
对上年认定(获得)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二、谯城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 双创” 升级版的意见》(国发〔 2018 〕32 号)及我省实 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支持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 示范基地” )高质量 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 法》(工信部企业〔 2016 〕194 号),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经信厅、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 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 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 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 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 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型微 型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示范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2 年。
(二)入驻示范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30 家,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 人,其中持证创 业辅导师不少于 2 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 少于 2 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计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 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 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 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 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 业(团队)50 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3 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 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
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技术对接活动3 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 人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 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 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每年 1 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 家次以上, 年组织融资对接活 动 2 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 家次 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 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示范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 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 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经市经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厅(直管县、市直报省经信厅)。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 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 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 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 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 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 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 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情况);
5. 主要服务业绩及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 献;
6. 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
(三)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2 )、毕业企业情 况表(附件 3 );
(四)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 字左右, 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
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省经信厅经处务会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请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 安徽省小型微型
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对 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定期检查所辖示范基地的台 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省经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运营单位应不断完善基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基地运营单位每年1 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向所在市、直管县 (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年 2 月底前报省经信厅。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实施公告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经济信息化厅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运营情况和服务企业情况进行测评,并通报测评结果。对测评较差的示范基地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仍未达到要求
的,取消其“ 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称号,并 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 日内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经 信厅备案。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示范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择优奖励示范基地,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推荐申报安徽青年创业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安徽省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服务体系建设,对标创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三条 支持“ 创客中国 ” 等创业创新类大赛获奖项 目落户示范基地。对入驻示范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 业,优先申报高成长型小微企业、“ 专精特新” 企业,享受相关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落实税费减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 小
升规”扶持政策,推动示范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 小升规”。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和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的培训,为示范基地免费培训创业辅导师。探索建立创业导师制度,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做好风险控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帮助示范基地建立完善创业服务网 络平台,并与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示范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 咨询、政务代理等各类创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我省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支持示范基 地运营方将基地内优质小型微型企业打包,争取信用担保贷 款。开展银企对接,推动银行金融机构与示范基地运营方合作,设计匹配小型微型企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为示范基地和基地内企业制定支持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务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直管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开展本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 〕122 号) 同时废止。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引导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示范平台)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省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五条省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法规、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七条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八条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九条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省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三)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四)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75%以上。
第十二条省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场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场次以上;年服务人数150人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10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3场次以上;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4亿元以上。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推荐和实地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被推荐为省示范平台的单位需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网上报送系统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原件扫描后提交,下同);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协议等);
(六)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此项如无可不提交);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评审合格的单位授予“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七条省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建立省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省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省示范平台要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接受省、市综合服务平台的业务统筹和统一管理,并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定期报送服务运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省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延续至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效期止(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并获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除外)。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建立服务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情况以及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中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省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示范平台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示范平台进行一次免费培训,不断提高省示范平台服务企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省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县)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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