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2
六安市叶集区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专利奖、商标等给予资金奖励,下面就来看看详细的政策,有想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知识产权荣誉资质的,都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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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能力,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六政办〔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本区注册登记企业或组织,获得新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同一国外发明专利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授权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 本区注册登记企业、组织,新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的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对从区外受让发明专利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的企业,依据转让合同申请本条款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新创造,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上(含10件)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发明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代理本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达到10件(含1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20件(含20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请人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所属本区注册登记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同一国际商标经2个(含2个)以上国家注册的,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和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申请人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章 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八条 对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且贷款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补助不超过6万元)。
第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区外运营发明专利转让给区内生产经营性企业实际运用产生效益的,按转让每件发明专利给予0.3万元奖励,每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通过评审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专员所在企业每授权1项发明专利,奖励本企业知识产权专员500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每年按照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申请。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效证书文件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有效参考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地理标志认证书、转化专利技术合同、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第二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奖补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奖励类型,分别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金额,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按年度申报奖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补助项目的监管,区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我区已出台的知识产权方面奖励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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