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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长阳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驰名商标、老字号、各类标准制定)

2024/4/24

宜昌市长阳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整理如下,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各类标准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规上服务企业、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等均有奖励补贴,想了解申报的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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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25万元;对在境外使用3年以上的境外注册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获得多项称号的,只奖励1项。
(二)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评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1万元。
(三)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授权的国际专利,奖励0.5万元;对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信誉度良好,当年完成代理商标注册量50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30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从县域外非关联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方式引进的,无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并转化实施的专利,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提供专利技术转移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转化一件给予500元奖励。
(六)支持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等重点产业、职业学校、园区等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交易,每年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七)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八)对验收合格的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九)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25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三峡质量奖提名奖”的,奖励10万元。
(十)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对产品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产品标准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按照产品标准奖励金额的25%予以奖励。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按照主导制(修)订标准奖励金额的15%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级别多项标准的,奖励额度不高于50万元。
(十一)对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个体系认证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市场、商品售后服务等服务认证的企业,一个服务认证奖励1万元;获得有机产品等产品认证的企业,一个产品认证奖励1万元。
(十二)获得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5万元;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十三)获得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4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费;获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分别奖励:特等奖25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对于在省外应用的奖励项目只发证书,不发奖金);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4万元。
(十四)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五)获得国家5A、4A级景区并纳入规上服务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250万元、50万元;对成功创建五星、四星级酒店,属于国际品牌的分别奖励250万元、100万元,属于国内品牌的分别奖励 2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甲、乙、丙级民宿和县优品名宿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1万元。
(十六)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奖励20万元。
(十七)获得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奖(楚天杯)、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奖(夷陵杯)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八)对培育、服务企业争创品牌的主管单位,按照当年获得品牌奖励资金的10%予以奖励。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每件分别给予0.5万元、0.05万元补贴。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地区)补贴0.1万元(马德里国际商标按实际注册国家计算件数)。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取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补贴1万元、0.2万元。
(三)对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认证后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进行补贴,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5万元。
(四)知识产权质押或信用类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进行贷款利息贴息,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补贴期不超过2年。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五)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等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五条 奖励认定:
(一)中国驰名商标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或裁决书。地理标志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的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证书;地理标志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二)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或证书;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应提交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或证书。
(三)PCT国际专利应提供PCT国际专利证书或核准文件。
(四)从县域为引进专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正规发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通知等证明文件。
(五)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认定文件或证书;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应提交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或证书。
(六)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三峡质量奖及提名奖是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得到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企业或组织,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
(七)主导或参与修(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明确的起草单位。
(八)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设立,分为标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奖励文件或证书认定。
(九)绿色食品认证是指经国家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并颁发证书。
(十)有机产品(食品)认证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有机产品(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
(十一)A级景区是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划分为五级,最高等级为5A级旅游景区。
(十二)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指经湖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
(十三)中华老字号(中国世代传承品牌)是指符合条件通过认定,并以商务部名义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品牌;湖北老字号是指符合条件通过认定,并以商务厅名义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品牌。
(十四)星级酒店是由国家、省、市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评定;5星级酒店由国家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组织评定、4星级酒店由省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组织评定、3星级酒店由市级旅游星级饭店委员会组织评定。
(十五)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是由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并发放等级标牌。
(十六)国家级、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家、省级旅游部门评定并授牌的镇、村、街区。
(十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十八)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并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十九)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奖(楚天杯)是指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楚天杯”。
(二十)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奖(夷陵杯)是指由宜昌市建筑业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夷陵杯”。
(二十一)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或奖励的需提交获得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六条 补贴认定
(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农产品商标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商标证书;国际商标应提交注册国家(地区)核准的商标证书或核准文件。
(二)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
(三)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级认证的企业应提交验收材料、认证证书、认证或监督审核费用发票。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通知书、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借记回单等证明文件。
(五)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应提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宜昌市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立项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奖励或补贴程序:
(一)申请质量、认证、标准、知识产权奖励或补贴的(涉及专利以专利证书上第一专利权人为奖励扶持对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申报;申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或补贴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申报;申请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奖励或补贴的,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申报;申请国家3A级以上景区、3星级以上酒店、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国家丙级以上民宿和县优品名宿奖励或补贴的,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申报;申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 (楚天杯奖)、宜昌市建筑优质工程奖(夷陵杯)奖励或补贴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申报。
(二)奖励或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对上年度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情况核拨一次,上级部门或相关行业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上年度12月31日前获奖情况进行初审,于次年4月15日前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集中推荐,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报至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考核办法、推荐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中组织评审,向社会公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或补贴均为一次性资金支持。申请人就同一申报事项已获得县级(不含)以上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对申请人按照基于1:0.5配套原则予以资金支持。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品牌、标志、标准等事项,在期满后续评、续展、修订的,不再给予资金支持。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应用于质量提升、品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和相关人员的奖励。
第九条 对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发放奖励或补贴资金。申请人就同一申报事项已获得县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供材料和相关证明的真实性。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收回奖励或补贴资金,并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申报奖励或补贴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一)申请人当年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偷税漏税,安全、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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