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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各类企业补贴!铜陵市技术攻关、产学研、标准、HACCP、皖美品牌等创新创业奖励

2024/4/28

铜陵市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奖励
铜陵市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备案、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质量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皖美品牌、商标品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等都有奖励补贴,关于这些奖励补贴的详细内容,铜陵市企业需要申报了解可随时咨询小编:
铜陵市各类企业奖励补贴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 实施市科技重大专项和市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推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聚焦产业发展和民生改善,围绕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乡村振兴、对外合作等领域,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支持产业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科技支撑。
2. 对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的单位,按国家支持资金的2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争取到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按省支持资金同等金额、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承担。(免申报)
(二)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
3. 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排名全市前十位且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4. 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5.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2%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6. 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单位,给予每件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产业化奖励1万元。对开展专利托管的本市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150家、10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7. 对政府采购之外的我市其他采购单位首次购买供自身使用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本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按照上年度首次购买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市投保人(生产和制造商)对经市科技局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的,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助,购买一种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3万元的保费补助,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保费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8. 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铜转化、产业化的,或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铜联合开展技术项目开发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含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省级配套资金。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9. 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20%、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三)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
10.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且获得经信系统工业设计优秀奖等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1. 对运行两年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绩效考核,获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良好等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对新认定的省及以上各类研发技术平台及运行考核,不重复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四)强化双创孵化平台建设
1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3. 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省科技厅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按省补助资金的同等金额给予配套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铜官区、郊区按5:5比例分担,市财政与铜陵经开区、义安区、枞阳县按3:7比例分担。(免申报)
14. 安排科技孵化资金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铜陵赛区获奖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五)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构
15. 市政府与大院大所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万元补助,其中50万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市科技局兑现。特别重大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费补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研定。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16. 安排1200万元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专项资金,其中200万元以绩效考核兑现方式用于皖江新兴产业技术发展中心日常运营,1000万元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与中国科学院系统科研机构合作项目建设,包括共建研发平台、联合科研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用于投资安徽中科皖江新兴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参股科研团队公司等。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
17.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在享受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对重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省级配套资金。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七)推进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8. 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推进省对市科技考核指标争先进位、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大院大所产学研对接活动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招引、科技特派员工作、项目管理、科技统计、科学技术普及、国防科技动员以及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八)推动质量强市战略
19. 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新获铜陵市市长质量奖、铜陵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0. 对主导制定(排名第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5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单位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1. 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对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2. 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3.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4. 对新获AAA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5. 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8000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6. 对新获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食品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7. 对新获“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28. 对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户给予3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九)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29. 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0. 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中小企业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给予注册费用补贴。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
31.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2.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的,通过验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列入省年度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的,按评议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资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4. 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免申报)
35. 对当年度新增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按一个贷款周期利息总额的10%、给予同一企业最高 10 万元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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