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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比这篇更全了!一文汇总湖北省各市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政策,高企申报奖补条件

2024/5/8

湖北省企业朋友们,小编今天整理了湖北省各市区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内容,如果有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天门市、潜江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企业朋友想要申报高企的,欢迎随时咨询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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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各市区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政策

1、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武汉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

政策支持:武汉市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岸区江岸区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

江汉区江汉区对新认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培育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众创空间或科技孵化器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区块链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硚口区区级财政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

汉阳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青山区区级财政对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的给予20万元落户补贴奖励,落户3年内进规的,再奖励20万元。对认定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对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给予2万元补贴。

洪山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获批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

东西湖区(临空港经开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奖励。

蔡甸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

江夏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内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黄陂区对新获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给予相应配套支持,zui高不超过10万;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按市区11予以配套支持。

新洲区区级财政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二年内补贴一次)。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区行政区域且在我区纳税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奖励。

2、黄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黄石市: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政策依据:《黄石市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城”十条支持政策的意见》

阳新县:积极鼓励、支持、帮助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备案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纳入高新产业统计企业的统计人员给予1200/年的高新统计工作补贴。政策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之县”十条支持政策的意见

西寒山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子30万元与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并正在使用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政策依据:西寒山区推进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石港区: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依据:一图读懂:黄石港区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十二条措施

黄石开发区·铁山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至50万元。政策依据: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下陆区: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 10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批为省级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依据: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创新活力城区的实施意见

大冶市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次性资助。政策依据: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3、十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十堰市对主城区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科技部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对经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所在县(市、区)予以奖励。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丹江口市鼓励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生产高新产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每个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茅箭区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张湾区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补助。

郧西县当年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郧阳区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房县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房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竹溪县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县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竹山县根据出台的《竹山县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精神,首次认定或复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将会享受到县政府给予的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襄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襄阳市: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申请认定(含重新认定)并经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由市招商部门认定引进的襄阳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襄城区: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政策依据:襄城区给予创建创新型主体的资金奖励

樊城区:对当年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政策依据:樊城区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襄州区: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政策依据: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保康县: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申请认定(含重新认定)并经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支持;由县招商部门认定引进的保康县外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县行政区域内(含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区),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政策依据: 保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枣阳市: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颁发的高新企业证书,依据襄阳市科技局、襄阳市财政局奖励文件,我市给予襄阳市奖励金额等额配套奖励。政策依据:枣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5、宜昌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宜昌市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的,给予2万元补贴。对首次进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关于加快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

伍家岗区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点军区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
猇亭区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5万元奖励。
夷陵区经国家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由宜昌市外迁入夷陵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
宜都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5万元奖励。
当阳市对首次获得认定和重新申报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枝江市对新认定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秭归县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除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外,另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6、鄂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鄂州市对当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要按照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奖励。(促进鄂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鄂城区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成功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奖励外,区级分别给予10万、1万元奖励。(鄂城区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二十二条激励促进办法)

华容区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对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华容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试行办法)

梁子湖区对新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区级10万元)。(梁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发展的三十条措施)

葛店经开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市区两级共计40万元奖励。(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临空经济区对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在本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临空经济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

7、荆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荆门市对新认定的高企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申报失败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京山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基本达到认定条件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奖励6万元。

沙洋县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20-30 万元的补助。(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漳河新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漳河新区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实施意见)

8、孝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孝感市要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国家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进一步激发全市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

孝南区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立孝南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未认定成功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进一步激发全区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

云梦县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家;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家。对招商引进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完成高企更名手续,按照首次和重新认定政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10万元/家。(云梦县激励科技创新奖补办法)

孝昌县对新引进落户我县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孝昌县促进招商引资发展等系列措施)

安陆市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8万元。(安陆市落实〈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9、荆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荆州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受益地财政给予10万元补贴。

沙市区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和5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请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补助。对新入驻沙市区的高新技术类项目,如果已在外地通过国家高新企业认定,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公安县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公安县鼓励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江陵县: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外地已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到我县的,可直接认定,并给予20万元奖励;对3年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江陵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监利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石首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关于建设滨江工业城市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0、黄冈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黄冈市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黄冈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红安县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5万元。(支持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武穴市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培育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黄冈市审核,给予2万元奖励。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武穴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11、咸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咸宁市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嘉鱼县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嘉鱼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赤壁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企业给予每家每年1万元补贴,连续补贴2年;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招商引资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以纳税平台显示数据为准)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赤壁市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崇阳县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入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崇阳县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12、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属地财政各承担50%。(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3、天门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评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1万元。对企业研发投入按照省补贴资金1:1予以配套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4、潜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5、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补贴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0万元政府补助

 

二、湖北省各市区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赠与、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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