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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一次性扶持奖励!@2024年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政策文件,申报条件、认定流程

2024/5/14

渭南市企业朋友们,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相关内容!如果有渭南市临渭区、华州区、潼关县、大荔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韩城市、华阴市企业想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随时联系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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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政策标准

1、对被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将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并在安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2、对进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政策依据:《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盈利,在全市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中心设立在渭南市区域内。

3.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创新意识强,有稳定的科研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4.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适合生产、研发及产品检测的科研仪器设备,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组织体系完善,有专门的技术研发机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有完善的设计、工艺研发体系、完善的工作制度、完善的产品测试、检测流程,技术研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7.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数不少于20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科研人员需占3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科研人员至少占10%)。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8.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新一代数字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9.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被列入陕西省科研信用体系黑名单。


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政策文件: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渭南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工业倍增发展、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陕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1820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渭南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信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县市区工信部门做好市级认定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


报、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盈利,在全市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中心设立在渭南市区域内。

3.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创新意识强,有稳定的科研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4.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适合生产、研发及产品检测的科研仪器设备,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组织体系完善,有专门的技术研发机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有完善的设计、工艺研发体系、完善的工作制度、完善的产品测试、检测流程,技术研发水平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7.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数不少于20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科研人员需占3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科研人员至少占10%)。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8.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新一代数字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9.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被列入陕西省科研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对上报企业进行资料初审和实地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4.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渭南海关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答辩,并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当年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名

单,并予以公告。

5.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渭南海关等部门根据确定结果联合发文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渭南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采取“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每两年组织域内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一次,并按时将评价结果上报至市工信局。必要时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八条 当年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九条 技术中心企业按照所在县市区的评价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接受评价,同时填写《渭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投入情况,工作总结及必要证明材料,由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连同评价结果统一报送市工信局,企业对评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评价当年市工信局将抽取部分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核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3.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

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或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6)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不含65分);

7)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8)有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

5.年度评价基本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工信局,同时抄报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海关等部门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的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中省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七条 在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给予警告的企业,由各县市区负责督促企业整改,限期整改两个月,并将整改报告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技术中心发展动态,对不符合发展要求,应做出调整和撤销的技术中心要及时上报市工信局,同时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中心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助力企业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第十九条 对被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将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并在安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对进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

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海关等政府部门集中社会各方资源,鼓励技术中心企业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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