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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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宝鸡市鼓励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若干措施
一、强化科技创新投入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市县(区)财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设立宝鸡市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优先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能力提升、建立研发平台、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西部地区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持续扩大宝鸡市科技创投基金规模。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效益。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当年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经费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给予研发经费后补助,单个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3.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凡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首次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被省上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列入市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瞄准国家支持的高端机床制造、智能制造装备等现代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围绕我市工业强市“1553”行动计划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聚焦“三个变革”、聚焦产业集群、聚焦关键技术、聚焦名优产品,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拨款额的15%和10%,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经费配套后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同时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计划的同一个项目,按国家级项目经费拨款额给予项目经费配套后补助。
5.支持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通过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在产品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其填补了国内空白、销售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资金后补助。
三、提升研发平台创新能力
6.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在国内外科技资源富集区建立研发平台,支持国家级研发中心在我市建立分中心,提升现有研发平台创新能力。对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和引进的国家级中心分中心、省级研发平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平台建设资金后补助。
7.支持公共科研服务平台发挥作用。对面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工程试验、研发服务、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国家、省、市级公共科研服务平台,经评估后业绩优良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年度科研服务平台资金补助。
8.支持校企联合共建新型研发中心。对宝鸡文理学院、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等域内外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提质增效、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联合我市企业在校内共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中心,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落实宝办发〔2018〕34号文件。在支持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吸纳市域外科技成果和自有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学研协同转化、推动科技成果共享转化等方面,依据《宝鸡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给予资金后补助和资金奖励。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基地建设,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10.支持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推进军转民、民参军融合协同创新,扩散转移军工技术和成果。对非军工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军品部件(零件)配套等方面取得军工认证资质和实施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科研后补助。
五、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11.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按照创新创业阶段特征和企业成长规律,加强科技与银行、担保、创投、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构建满足不同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链。鼓励科技型企业在主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融资。
12.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重点是在清洁生产、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50万元的建设资金后补助。
13.扶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我市注册且首次在深交所和上交所挂牌上市的、新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30万元(挂牌成功后补助20万元,实现融资补助10万元)和10万元(挂牌)一次性后补助。
六、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4.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支持优势产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技术产能合作,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基地)和特色产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15.支持科技产业园区发展。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融入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科技产业园区引进国家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建成并投入良性运行后,按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或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后补助。
16.倡导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纳入省、市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企业(单位)和租用企业(单位),分别按服务年度收入费和租用支出费的2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单位)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主动承接域外各类创新创业资源。鼓励域外各类企业在我市设立科技创新公司;积极承接域外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按有关规定在我市企业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接纳退休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来宝创业。对域外来宝设立科技创新公司和域外来宝人才,实施的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市科技创投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七、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
18.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赋予科研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对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19.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避免重复多头检查。推行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对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科研项目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八、附则
20.落实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21.有关我市科技创新政策的说明。原《宝鸡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宝政发〔2010〕44号)、《宝鸡市引进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扶持政策》(宝市发〔2011〕17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市发〔2013〕9号)同时废止。
22.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落实。由市科技局负责发布征集。按照若干措施对应条款,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实地审核、考察,每年年初向市政府报送拟支持项目清单,年底或次年前半年根据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形成考察意见),提出后补助资金额度的初步建议,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部分奖补项目申报条件
一、宝鸡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赠与、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宝鸡市瞪羚企业申报条件与认定标准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陕西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2、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陕西省战略发展方向,企业主营业务(产品)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现代化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3、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三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二)认定标准
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近一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的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潜在瞪羚企业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的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在15 年内,四年前雇员总数不少于5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三、宝鸡市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
(一)所在行业属于陕西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新经济新模式;
(二)在陕西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上市;
(三)企业现有的业务成熟且具有持续化增长的能力,注重研发投入,近3年研发投入比不低于8%;
(四)获得过投资机构投资,且成立5年以内估值在1亿美元左右,成立5~8年估值一般不低于3亿美元。
(五)从创业团队、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有成为独角兽成长企业潜质;优先培育瞪羚企业。
四、宝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2年以上,并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服务队伍和创业导师队伍,至少有5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或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不少于35家,且每千平方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在孵企业中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30%。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6.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比达75%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5家,且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五、宝鸡市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为有效支撑不同类型创业群体、企业孵化和产业升级需求,陕西省众创空间设置省级众创空间、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和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
(一)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注册并运营满 12 个月,且至少报送 1 年完整的统计数据。
2.拥有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50 个创业工位。具备在孵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创业工位和共享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
3.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15 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超过 50%或数量达到 8 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 25%。
4.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 30%以上,且能够及时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等相关信息。
5.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有 2 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6.至少有 3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相应的创业导师团队(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二)申请省级示范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批省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 24 个月以上或获批国家级孵化载体且良好运营 12 个月以上,具备 1-2 个明确的孵化方向和产业领域,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2.拥有不低于 5000 平方米的孵化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200个创业工位或 20 间(含)以上独立办公室。创业工位和共享面积不低于孵化场地面积的 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 30 家,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不少于 15 家。
4.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在 50%以上,且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毕业企业总数的 20%以上。
5.具备投资能力或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每年提供服务合作机构不少于 3 家、获得投融资创业团队或企业不低于 5 家。年孵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之和不低于总收入的30%。
6.孵化辐射带动作用明显,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专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20 场次。每年组织孵化服务公益类活动不少于 5 次,受益载体不少于 30 家或 200 人以上。
(三)申请省属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省属企业为依托,有明确发展方向,具备省级众创空间基本条件,能够聚焦依托企业产业链相关领域,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2.具备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入驻企业(团队)与依托企业属同一产业领域的达到 75%以上,具备天使投资功能,拥有创业投资基金或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且年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5.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达 30%以上。
(六)宝鸡市星创天地申报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陕西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注册时间1年以上),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
2.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等。
3.具有产业示范基地。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有较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立足本地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4.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创业服务团队或科技特派员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5.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不少于3个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入驻,其创业项目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且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并建立有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6. 具有良好的政策保障。地方政府有对星创天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措施,并制定有完善的财税、金融、工商、知识产权和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鼓励星创天地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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