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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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质量奖奖励政策
宝鸡市:市政府对我市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政策依据:《宝鸡质量奖管理办法》
凤县: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奖励人民币3万元。政策依据:《凤县质量奖励办法》
陇县:县政府对我县首次获得“陇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一次性补助;政策依据:《陇县质量奖管理办法》
宝鸡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有力支撑和服务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提升宝鸡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陕西质量奖”、“陕西质量奖提名奖”、“宝鸡市质量奖”、“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并对“中国质量奖”、“陕西质量奖”、“宝鸡市质量奖”的日常培育给予经费保障,以绩效为导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委)是“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具体负责“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四条 “宝鸡市质量奖”分为“宝鸡市质量奖”和“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是市政府对组织、单位和个人质量工作取得卓越绩效的表彰激励。
第五条 “宝鸡市质量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或单位,及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同行前列、在本市同行具有引领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组织或单位,及本市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 “宝鸡市质量奖”每两年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七条 “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崇尚质量;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委负责研究、制订“宝鸡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领导、协调、监督“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提出拟授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制(修)订“宝鸡市质量奖”的评价标准、评定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宝鸡市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受理“宝鸡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做好评审专家教育培训工作;对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向市质量强市委报告“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市质量强市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级行业协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宝鸡市质量奖”的培育、推荐和宣传工作,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评审和受评审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单位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并存入档案。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市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宝鸡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五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认证,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市同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宝鸡市质量奖”的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在其他领域为质量工作作出卓越贡献。
第十四条 “宝鸡市质量奖”对申报组织按照行业类别,分类确定评价标准。有陕西质量奖评价标准的参照标准执行,无评价标准的按照市质量强市委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宝鸡市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一)通知和公告。市质量强市办公室下发“宝鸡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并在相关媒体公告“宝鸡市质量奖”的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宝鸡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宝鸡市质量奖”申报相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申请组织、单位和个人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推荐部门统一报送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向推荐组织和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按照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成立评审组,对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七)会议审议。市质量强市委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八)审定公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5天。市质量强市委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
(九)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补助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我市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补助费用由市级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补助额度可视我市经济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往届中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获得“宝鸡市质量奖”不再进行补助。再次获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进行补助,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八条 “宝鸡市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应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条 “宝鸡市质量奖”证书由市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宝鸡市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强市委对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监管。一经发现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故等情况;一经发生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以及发生其他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质量强市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媒体公告,该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次申报后两届“宝鸡市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宝鸡市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获奖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宝鸡市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在评选过程中向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进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的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二十七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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