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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申报奖励补贴政策,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奖励100万!

202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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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文旅品牌创建

1.支持景区景点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2.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评定为省级“十佳夜娱活动”“十佳夜游街区”“十佳夜读空间”“十佳深夜食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支持质量提升,对首次评定为全国、省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4.支持旅游住宿业发展,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和“池州十佳特色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照省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5万元。

5.支持品牌创建,对成功创建避暑旅游休闲目的地、最干净景区景点等由省级文化旅游部门评选的乡村旅游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对评定为全国、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7.支持自驾车露营地建设,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建设自驾车露营地的,设施和服务达到GB/T31710.2规范要求,建成运营的房车营位数量总规模不少于20个,小客车营位总数量不少于300个,给予露营地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8.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继续实行对国家批准设立、保持年检的三级以上非国有博物馆,补助免费开放资金每馆每年50万元。

二、促进文化赋能发展

9.支持版权和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版权示范单位或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版权示范单位或软件正版化示范单位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10.支持剧本创作,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创作反映池州特色题材的大戏剧本,给予创作的演艺院团10万元的创作补助。本地演艺院团入选市级戏剧孵化计划剧本立项并公演的,大戏类、小戏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10万元。

11.支持获奖作品,在省级以上文艺赛事评比中获奖的戏剧作品,上级没有奖励资金的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入围省级以上文艺赛事决赛的戏剧作品,上级没有奖励资金的按照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12.支持演艺活动,经市级宣传或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或组织,本地演艺院团在市内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本地特色剧种的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每场给予市内1万元、市外2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本地演艺院团参加国际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国家级艺术节演出等活动,给予每场大戏8万元、小戏6万元奖补;参加、组织国内省级文化旅游交流展览展演等活动,给予每场大戏6万元、小戏4万元奖补。

三、加强旅游宣传营销

13.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批准邀请旅行商和媒体等来池州考察踩线和开展宣传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贴。境内按300元/人/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不超过3批,每批次不超过20人,全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境外按500元/人/天给予补贴,每家旅行社全年申请不超过2批,每批次不超过10人,全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

14.对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要求研学行程中含我市省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3个以上(见附件),且在市内住宿2晚以上,按照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2000人以上奖励5元/人,5000人以上奖励10元/人,10000人以上奖励15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对通过市场化运作且各级财政没有给予经费支持,在我市三星级以上饭店举行会议、论坛、会展、年会、团建等大型活动并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文旅企业给予奖励。标准为:每场活动消费(含活动期间组织或委托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的消费)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的奖励2万元、在50-100万元之间的奖励5万元、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7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对组织推广以包机形式通过九华山机场进出的100人以上“三日游”以上产品线路,游览3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包机4万元/架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团队10人(从福建厦门和晋江机场及浙江普陀山机场来池的5人)以上,以乘九华山机场航班来池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本市旅行社给予奖励,标准为:单程50元/人次,往返100元/人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对组织旅游团队以游轮形式来我市游览的本市旅行社按年接待量给予奖励,标准为:年接待量500人以上20元/人、1000人以上25元/人、2000人以上30元/人,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8.对组织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来池旅游(有市县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活动除外),并在我市停留2天1晚和3天2晚以上且游览2个以上售票景点的旅行社或自驾游俱乐部(协会)给予奖励,标准为: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0.3万元和0.5万元、30辆车1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0.6万元和1万元。

19.对报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围绕我市“山水池州·灵秀九华”旅游形象,在国内各城市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含服务区)、国省干道沿线和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旅游资源和产品实体广告宣传的本市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给予补贴,标准为:在市外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市内投放的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参加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市级或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营销推广活动的文旅企业给予人员食宿差旅费补助,标准为:国内活动省内500元/人/天,省外600元/人/天;境外活动(含港澳台)按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实际支付的60%给予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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