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27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5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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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持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
(一)主持国际标准制订的,奖励100万元;
(二)主持国家标准制订的,奖励60万元;
(三)主持行业标准制订的,奖励40万元;
(四)主持安徽省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20万元;
(五)主持宿州市地方标准制订的,奖励5万元;
(六)主持团体标准制订的,奖励5万元。
对主持标准修订的,按照对应的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第四条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办法:
对参与标准制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主持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对参与标准修订、且在参与单位中排名前三位的,按照对应的参与标准制订项目奖励金额的30%予以奖励。
第五条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示范项目奖励办法:
(一)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20万元;
(二)承担安徽省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
(三)承担宿州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奖励办法:
(一)获得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20万元;
(二)获得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10万元;
(三)获得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奖励5万元。
第七条采用国际标准奖励办法:
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在该项目完成后,由主要承办单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的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附相应标准的发布公告及标准文本;通过标准化示范项目、确认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附通过标准化示范项目目标考核、验收文件及相关证书;采用国际标准附“采标标志”证书;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明。
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奖励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经在有关媒体和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标准化项目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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