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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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池州市绿色工厂培育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决定对我市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进行池州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培育。
第三条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培育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yy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满足指标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编制《申请培育池州市绿色工厂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申请培育池州市绿色工厂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培育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贰、池州市绿色工厂奖补政策
1、池州市
对新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开区
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
3、东至县
扶持绿色工厂建设。对新认定的“绿色工厂”,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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