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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申报!2024年榆林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及奖补项目认定申报条件

2024/5/28

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府谷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神木市企业朋友们,卧涛科技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榆林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的一些合集,那么如果榆林市的企业想要申报一些政府补贴项目的话,欢迎来看这篇文章!(本文奖补内容较多,大家可以按Ctrl+F来搜索关键词查询你想要找的奖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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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3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装备制造业是我市经济转型的优先发展产业,坚持“用市场换项目、用资源换项目、用应用场景换项目、用政策和资金的优势换项目”的思路,全力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价值。到2025年底,力争装备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累计引进装备制造项目50个以上,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达到40户;着力将我市打造为中国西部能化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基地。

二、支持重点

支持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装备制造企业。鼓励企业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服务化的发展方向,走创新引领、开放合作、龙头带动、集群发展之路,重点支持区域总部落地榆林的企业。支持的重点方向:与榆林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产业链相配套的化工专用设备和煤机设备及零部件,先进储能技术装备,油气井钻采设备,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氢及甲醇燃料的制、储、运、用装备,镁铝合金轻量化装备,电子元器件、航空装备,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和物料搬运设备,农机装备、节能环保应急安全装备,智能制造和维修再制造等服务型制造项目。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投资。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装备制造项目(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3000万元。世界5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在榆投资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或符合我市重点支持方向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装备制造项目,可在上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支持技改。对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品种类、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实施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智能化工厂和智能化车间改造的装备制造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厂房租金补贴。对租赁市内标准厂房或过渡性厂房(办公用房),年纳税达到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装备制造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20%、50%、100%的租金补贴;企业申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及功能配套用房的,价格按照购买当年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出让价格、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总价以及财务费用(建成之日至申请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计算;企业对厂房结构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所在县市区、园区可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代建、共建的方式个性化提供厂房。

(四)支持企业提升人才队伍素质。鼓励我市各大专院校加强技术人才的技能培养和素质提升,大型企业集团加强高端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开展人才精准培训,开设蓝领班,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免费提供基础技能培训。推动企业通过持股、技术入股、提高薪酬等方式,引进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对新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榆林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和相关配套细则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评定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补助,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五)金融支持政策。建立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的服务机制,畅通高端装备制造项目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开发针对高端装备制造项目“量身定制”的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重点项目中长期大额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可由榆林市各级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六)物流运输补贴。对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2年。

(七)专项用电补贴。市内装备制造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电价补贴优惠政策外,以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为基数,当年工业总产值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专项用电补贴。

(八)支持企业重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股权合作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负债率。鼓励在榆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装备制造类企业,支持以市场换项目,吸引有技术、有产品的项目落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九)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装备制造企业,每户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十)支持产业协作配套。积极推进装备制造业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鼓励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就近就地采购配套产品,构建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紧密型协同制造模式,对市内装备制造业各产业链条上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配套率提升给予奖励支持。鼓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采购方企业一定奖励。

(十一)产品推广补助。享受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或者是省内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补助的产品,在新投放市场2年内,给予市场推广支持。对购买应用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2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就近采购本市生产制造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单位以及在榆国有企业须将本市生产制造的首台(套)产品纳入招标采购项目中,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市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产品。

(十二)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对装备制造企业利用国家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方案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采购环保设备或采用降低能耗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称号的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装备制造研发项目,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且标准已发布的,按标准类别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标杆”的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质量标杆”、“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陕西工业精品”、“陕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五)大力推进装备制造业产业数字化。以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为基础,鼓励企业上“云”,发展工业信息化平台,优先落实装备制造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机器人应用,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及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和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六)推动装备制造企业集群化发展。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机构,参加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对入围初赛、通过决赛以及国家验收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促进机构,按国家拨付资金分别给予1∶0.2、1∶0.3、1∶0.5的配套奖励。

(十七)优化项目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县领导和部门包抓重点企业(项目)机制,对新引进项目的推进落地,做到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落实”;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包抓,指定一个市级部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创新审批方式,采取承诺制、容缺后补等方式,加快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支持有条件的装备制造业园区成立园区运营服务机构,实行“一项目一服务专班”制度,履行“企业出题提需求,专班答题做服务”职责,为重大项目提供从签约选址、投资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综合协助服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奖励及补贴类资金由榆林市财政与各县市区共同分担,其中榆林市财政与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按照2:8的比例分担,与定边县、靖边县按照4:6的比例分担,与横山区和南部六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2年。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贰、榆林市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吸引金融机构和高层次金融人才聚集,完善金融生态圈,打造区域金融政策洼地,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金融资源聚集

(一)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补助

1.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专业子公司、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地区总部)、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金融控股(或集团)公司、金融科技类机构等,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并按其对市本级实际财税贡献度补助,后2年按其对市本级实际财税贡献度的50%补助。

3.对新设的金融分支机构:银行市级分支机构,补助500万元;银行县级支行及同级城区支行,每家支行补助150万元;基层乡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的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站(支行、分理处、营业所),经金融监管部门认证后,每个站点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3年;乡镇的保险机构“三农”营销服务站,取得监管部门经营许可证后,每个站点补助5万元,连续补助3年;其他金融企业市级分支机构,补助50万元。

(二)加强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

对新设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支付机构、典当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和场所,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进行补助。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补助,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包含以后年度增资扩股)给予5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最终以当年对市本级财税贡献度为限安排。

(三)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对国内外知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审计、法律顾问、信用评级、资产评估、金融培训等),前3年在榆林金融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银行信贷投放

严格执行《榆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榆政办发〔2021〕23号)规定,按照“补短板、强弱项”原则,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

(一)考核对象

辖区内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联社榆林审计中心代表除榆林农商行外的10家农商行参加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1.贷款规模及增量:当年贷款累计投放额和新增贷款额。

2.贷款结构:普惠小微贷款、绿色信贷和服务乡村振兴情况。

3.不良及关注类贷款情况:不良贷款率、化解不良贷款额和关注类贷款比率。

4.纳税情况:当年缴纳税收情况。

5.服务与创新情况:综合金融服务、机构网点数量和向上级行争取授信、贷款审批权限等政策支持情况。

6.机构管理:与市委市政府沟通配合情况、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情况、财政收支业务办理快捷高效程度,以及日常信息报送和重大事项汇报及时准确程度。

7.其他工作:与辖区内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合作情况、与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情况。

(三)考评结果运用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普惠小微贷款”“涉农贷款”“绿色信贷”各单项指标表现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参照市委、市政府对中省驻榆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每年整合部分政府性资源对评选为“优秀”和“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设账户、财政专户存款、行政事业单位专户存款等方面予以倾斜,资金移存按季度兑现。

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对公司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榆林市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给予补助。

(一)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1.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取得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文件和批准文件两个阶段,分别补助400万元、600万元。

2.对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进入创新层,补足至300万元;后续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补足至1000万元。

3.对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榆林市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外地上市公司分别补助2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在迁入3年内按照30%、30%、40%分段兑现;对实现借壳挂牌上市的本土企业,按照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4.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其募集资金总额的0.1%给予企业经营(上市)团队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技创新专板(高企专区)、交易板、科技创新专板(发行专区)挂牌的企业,分别补助5万元、6万元、20万元、30万元。

6.对推动榆林市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办券商团队,分别补助10万元、100万元。

7.对纳入市级上市后备库管理的企业,处于培育阶段的,补助2万元;处于辅导阶段的,补足至5万元;处于审核阶段的,补足至10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已上市、新三板已挂牌的企业,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0.2%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完成股票非公开发行(包括首次及增发)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首次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融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存续期为2年以上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5‰乘以存续年限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其中,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进行创新性融资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0.1%乘以存续年限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1.对完成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并购金额在10亿元以下,补助100万元;10亿元以上,补助200万元。

2.对公开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的企业,补助10万元;评级为AA+的企业,补足至20万元;评级为AAA的企业,补足至30万元。

四、促进金融服务创新

(一)鼓励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设立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奖。金融创新奖对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创新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针对产业链金融、供应链金融和乡村振兴服务中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金融科技奖重点奖励在区块链、数字货币、金融大数据运用等领域的优秀项目。以上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发展

对投资榆林市项目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期限满1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投资额(扣除政府类基金及本地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直接投资榆林市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期限满1年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投资额(扣除政府类基金及本地国有企业出资部分)的1%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鼓励各县市区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部分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支持。对年度放大倍数达到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平均水平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资本金(不含市级增资)在1亿元以下,按新增资本金的15%补助;新增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按照新增资本金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落实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代偿率不超过5%的部分,市财政给予10%的风险补偿。

落实中省市的减税降费政策。市担保公司、省农担榆林分公司执行疫情期间免收担保费政策,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期限3年,市担保公司对应上交中省的再担保费由其先行支付。

(四)鼓励企业引进保险资金

对引进保险资金用于榆林辖内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养老社区、医疗机构等重点民生工程的在榆保险机构和业主(市级政府部门除外),分别补助当年提款金额的0.5‰,每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金融课题研究

对全市金融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重大课题研究,每项课题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课题补助不超过3项。

五、促进金融人才集聚

(一)吸引金融人才聚集

对新设和现存金融类企业的高管团队(企业人数的15%以下、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在榆林市),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进行奖励。

(二)建立金融人才培养工程

1.领军人才提升计划。在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市属工业区和市属国有直属企业中,每年遴选2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对列入计划的领军人才,按照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2.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在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市属工业区、市属国有直属企业、金融机构、驻榆金融监管机构中,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后劲的骨干金融人才培养对象,为其提供专题进修资源,重点培养我市金融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金融科技、金融交易、创业投资、金融监管等专业人才。对列入计划的骨干人才,每年在西安交通大学榆林金融研究院提供2次以上的专题培训。

(三)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对2020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我市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政策兑现

(一)市金融局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预算,按程序落实资金的拨付工作,并会同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榆林市加快发展金融服务若干政策》(榆政办函〔2018〕424号)同时废止。


叁、榆林市激励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商贸服务企业活力,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回补,推动榆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稳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增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发展目标

加快城市经济发展,依托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引进一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商业品牌首店,激发夜间经济消费潜力,挖掘老字号企业潜力,提振餐饮消费,加快培育商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商贸市场主体,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推动榆林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奖补政策

(一)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1.减免房屋租赁费用。对承租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商贸企业,减免2022年1月份房租;对已签订3年及以上长期房屋租赁协议,租赁费高于同区域、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减至平均水平。

2.补贴企业经营费用。对限额以上重点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单位,给予2022年1月、2月营业期间产生水、电、气费用30%的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发展首店总部经济

3.引进品牌首店。将“首店经济”作为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的重要抓手,对国内外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知名品牌或授权代理商在榆林开设区域首店、旗舰店、新业态体验店、特殊形象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国际知名轻奢、休闲品牌,对成功引进3个及以上国内外高端知名商业品牌并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4.培育总部公司。对在榆林注册且在外市开设3个及以上分店,零售总额超过3000万(含)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每增开1家店,给予5万元补贴。

(三)激发夜间消费潜力

5.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区。对新建夜间经济集聚区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升级改造夜间经济集聚区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6.支持夜间促销。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夜间消费促进活动,对策划主办夜间购物节庆、嘉年华等形式的时尚促消费活动且当年零售额增速超过20%(含)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7.支持连锁便利店发展。对新增连锁便利店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有效投资30%补贴,单店补贴不超过50万元。支持发展24小时便利店,对在榆林开设3个及以上24小时便利店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8.引导餐饮业延长营业时间。对营业至零点以后且当年零售额增速超过20%(含)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补贴。

(四)培育壮大本土品牌

9.挖掘老字号企业。对获评“中华老字号”“陕西老字号”“榆林老字号”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0.鼓励餐饮品牌评选。对认定为榆林餐饮名店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获评榆林名优菜品和榆林名优小吃的单位奖励1万元。

11.老街商业品牌补贴。对新入驻榆林老街的“中华老字号”“陕西老字号”“榆林老字号”企业和榆林餐饮名店给予5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

12.激励品牌企业参展。对商贸企业参加榆林市商务局组织的国内知名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和展品运输费及工作人员交通费补贴;对参加陕西省、榆林市组织的重点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的补贴和展品运输费及工作人员交通费补贴。单次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13.激励企业发展。对限额以上重点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供应链建设、店铺升级改造、消费促进活动和员工社保缴纳等方面,给予30%的补贴,企业申请补贴金额不得低于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且不超过500万元。

14.开展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商贸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品牌发布、贸易洽谈、消费促进、网络直播等活动,给予消费促进活动费用50%的补贴,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协会每年合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15.鼓励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对汽车销售企业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当月零售额达5000万元,且年零售额增速超过20%(含)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

16.提振餐饮消费。对经营榆林知名特色美食且连锁门店或直营门店不少于5个的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给予50万元补贴;对在外市开设餐饮门店不少于3个,且经营产品超过60%(含)为榆林知名特色美食的限额以上企业单位补贴50万元。

17.支持企业网络销售。对在电商平台当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当年零售额增速超过20%(含)的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18.支持商业街区提质扩容。对当年获批的省级试点街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级试点街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19.支持电商产业园区发展。对新建或改造具有加工、培训、直播、物流、孵化等配套功能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补贴。

(六)鼓励企业进限入统

20.奖励新增入统。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首次年度新入统的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促进作用的月度入统企业增加5万元奖励。

21.壮大入统企业。对年度零售额在全市排前10位且增速超过20%(含)的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仍保持前10位且增速超过20%(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有关事项

(一)上述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出台。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1日。

肆、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包括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保、现代特色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榆林市发展规划产业,以及数字经济、航空航天、智能无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适用于国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配置资源、配置市场和“一事一议”项目。

第二条 用地补贴。对符合榆林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项目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A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亩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

第三条 用电补贴。对年用电量1亿度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布局增量配电网试点园区,用电价格参考同类地区同类项目电价水平,由市、县(园区)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入驻标准化厂房、年纳税达到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20%、50%、100%的租金补贴,补贴三年。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外商在榆林市设立的直接投资项目,年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的增资项目,按其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产业协作奖励。鼓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采购方企业一定奖励。

第八条 科技研发转化奖励。对整体迁入榆林市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诺10年不从榆林市迁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 引进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进一名(每户企业不超过8名)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万元奖励,分5年等额兑付。向引进人才和企业高管发放人才绿卡,享受三年内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住房补贴等政策,优先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就业,优先在机场、火车站通行。

第十条 用工补贴。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不含第九条已奖补人员),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3000元/人/月、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十一条 金融引导支持。对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榆林市的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承诺10年不从榆林市迁出,分别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对符合榆林市产业规划、有资金需求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由榆林市各级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总部落户。对在榆林市新设立或新迁入榆林市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榆林市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实缴货币资本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3500万元、25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

第十三条 支持中介招商。对与市、县(园区)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介机构或个人,项目落地建成后,对引进外资项目的,按实际利用外资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引进农业(含农业加工)和社会服务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类内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3‰、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本政策兑现由项目业主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初核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所涉资金从招商引资政策兑现“资金池”兑付。除第十三条(中介招商)由项目承接县市区(园区)全额兑付外,其他条款奖补资金由市、县(园区)按比例分担。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和市直园区按市、县2:8比例分担,靖边县、定边县按市、县4:6比例分担,横山区和南部县按市、县5:5比例分担。市财政每年列支10亿元注入“资金池”,如本年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开工时间先后列入下一年兑付。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另行制定配套兑现细则。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既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伍、榆林市企业奖励补贴政策部分项目认定申报条件

(一)榆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2)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榆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榆林市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3、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4、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40人。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6、对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四)榆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条件:

1.依托单位应当是在榆林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制院所)、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应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和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具有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领先的科研技术水平,在相关技术领域或行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单位可独立或联合高校组建工程中心。

2.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稳定且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专职科研或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50%。

3.依托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自有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4.依托单位已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在2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或不少于500万元。

5.依托单位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三年累计申请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含),或获得知识产权不低于2项。具备实施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能力。6.依托单位具备在行业、领域内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和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内组织和参与行业服务活动、国内外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活动不低于2场。

(五)榆林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在宝注册的法人单位。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2、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符合榆林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研发实力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3、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以原始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优势、特色学科的支撑。

4、企业类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为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技术扩散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近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5、依托单位为社会服务组织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同时具有承担较强社会服务职能的能力。

6、重点实验室应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10名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7、具备良好的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空间布局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3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

8、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9、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六)榆林市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无限制条件情形的均可申报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基本条件

1.在陕西省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含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或本市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省)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在省内或国内领先企业的潜力。

5.经济效益。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2)专项条件

1.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含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名列前茅(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2.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环境场所,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至少获得5项(含5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文件材料,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产品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省上有关质监主管部门授权的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

(3)限制条件

1.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或环保不达标的;

3.近三年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近三年存在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宜认定情形的。

(七)榆林市省级工业精品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陕西省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

(2)产品质量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有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知识产权明晰。

(3)产品质量可靠、性能良好,通过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检测。特殊行业产品,须具备相关行业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4)产品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拥有商标、质量类国家和省级品牌荣誉,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新产品,优先遴选。

(八)榆林市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1)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无不良失信行为。

(2)拥有自主品牌,产品质量稳定,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3)品牌战略和品牌培育目标明确,编制形成品牌管理体系文件并实施运行。有持续改进品牌管理体系的后续行动计划。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品牌建设给企业带来明显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4)总结提炼的典型经验有创新性和示范性,具有广泛推广价值,并承诺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情况下自愿交流分享品牌培育经验。

(九)榆林市两化融合贯标申报条件(项目分级制:A级-AAAAA级)

1、陕西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2、企业领导重视两化融合工作,组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基础良好,工作成效显著,贯标需求迫切;

3、企业具有建立实施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管理体系的经验;

4、企业在中国两化融合咨询服务平台两化融合评估系统中完成评估工作;

5、鼓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