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30
2024年武汉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奖励、申报条件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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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重大项目落户
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市政府或落地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同时,采用市区联动方式,对新落户企业在空间保障、场地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东湖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二、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武汉市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机巢、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智能起降机巢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大型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三、支持低空飞行服务保障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搭建低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试飞验证、检验检测、适航审定、在线交易等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设立低空飞行器测试服务基地,对可用场地不低于5000平米、每年为不少于5家行业企业提供低空飞行产品测试服务且飞行测试起降次数达到1000次(以第三方权威机构数据为准)的基地,对基地投资主体给予基地实际建设投资50%的一次性奖励,每个基地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支持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
对依法设立且住所地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主导制定低空飞行器产品、低空起降设施、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按照《武汉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办法》(武市监规〔2023〕1号)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设立试点航线
对在武汉市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武汉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每年完成500架次以上)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六、支持企业科技研发
落实好科技型低空经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等政策。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汉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按照上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8%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按照以上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在汉成果完成单位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按照以上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提供服务的在汉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其中对技术经纪人的奖励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企业独立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新获批的低空经济领域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引导低空经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已备案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发改委)
八、构建低空经济产业金融体系
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天使基金、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激励、上市融资等金融服务体系作用,支持低空经济新基建、中小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壮大、创新团队激励、头部企业上市。由武汉产业发展基金发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重点投资低空经济领域优质项目。鼓励各区设立低空经济专项基金,市、区共同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低空经济发展基金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投控集团)
九、支持低空经济人才引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武汉英才计划,对战略科技人才提供“一事一议”综合支持,对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团队支持和综合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岗位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每人500-8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支持企业投资技改
对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专精特新“小巨人”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设备投资额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一、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集聚
支持低空经济集聚区内集聚一批低空经济创新资源,对新引进落户、规模以上的开展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在集聚区租赁研发、生产和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给予企业或机构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通用航空器适航取证
支持我市低空经济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自主研制的通用航空器产品(含中型、大型无人机)首次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措施与本市同级其他同类政策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奖励。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北)、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申报。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所涉及的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人民政府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需超过相应条款中支持金额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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