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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市大数据申报范围!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及各市奖励补贴政策合集

2024/6/4

关于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及各市奖励补贴政策详细解答,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16个市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的或是想要找代理的,可以直接联系小编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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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及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淮北市、芜湖市、铜陵市、淮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安徽省省级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第六条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三、马鞍山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马鞍山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马鞍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宣城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宣城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500万元。①营收大于500万元(含)小于1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五、淮北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四)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五)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淮北,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办法所列的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六、芜湖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芜湖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七、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并认定为“铜陵市大数据企业”。

1.在铜陵市注册纳税,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营业务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64大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65大类)、与大数据相关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39大类)、与大数据相关的仪器仪表制造业(参考国家统计局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0大类)、其他大数据相关业务(详见附件3)。

3.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铜陵市大数据企业”。

1.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淮南市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在淮南市注册、纳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

申报大数据企业应属于以下四种类型之一,并满足相关条件。

(一)服务类企业:主营业务为提供与大数据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采集、存储、计算、分析、应用、咨询管理以及标准研制、大数据整体解决方案等服务。

(二)生产类企业:从事与大数据产业有关的软、硬件产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包括信息系统、算法模型、大数据平台等软件产品,和数据存储、传输、采集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的智能化产品。

(三)资源类企业: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

(四)衍生类企业: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或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Ⅱ、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及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宣城市、淮北市、芜湖市、铜陵市、淮南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奖励补贴政策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省数据资源局积极推动并已将支持大数据企业的相关政策写入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各地可给予不低于10万的一次性奖补”。各市具体奖补政策建议咨询当地市数据资源局。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一)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奖补:

1、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巢湖市大数据企业奖补:

1、鼓励经合肥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经合肥市级备案,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经合肥市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在我市带动就业达到50人以上,并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数据企业,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

4、对新落户大数据企业,租用巢湖市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自经营满一年起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租赁价格。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大数据企业,按照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5、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强(或细分行业前10强)大数据企业,在巢湖市直接投资且当年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累计投资额50%和30%的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300万元和150万元。企业高管按个人所得税巢湖市级留成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三)包河区大数据企业奖补:

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经开区大数据企业奖补: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高新区大数据企业奖补:

首次认定为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庐阳区大数据企业奖补: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蜀山区大数据企业奖补:

1、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国内行业 20 强(或细分行 业前 10 强)大数据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租用蜀山经济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大数 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 24 元/平方米、17 元/平方米、12 元/平方米 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 1000 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 24 元/平方米补贴, 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蜀山经济开发区)

3、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政务、交通、市政、环保、 医疗、工业、安全等领域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示范,由区内企 业(机构)主导研发,经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 知识产权,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 项目,给予研发费用 50%奖励,高不超过 30 万元。

5、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智慧城市场景应用建设。鼓励参与蜀山区“六大片区”等建设,鼓励商贸、环境、工业等传统领域企业开放场景资源,联合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共同开展场景建设。每年遴选一批具有创新领先意义的场景项目,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领先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研发费用3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八)瑶海区大数据企业奖补:

1、培育新增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2、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场景应用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大健康等领域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认定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度只享受一次该项扶持政策)。(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九)肥西县大数据企业奖补:

1、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已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2、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数据资源局)

三、马鞍山市大数据企业奖励补助

(一)纳入马鞍山市大数据企业库,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马鞍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引培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四、宣城市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一)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省级大数据企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纳入大数据企业库,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三)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四)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五、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助

(一)纳入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淮北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在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七)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八)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六、芜湖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一)房租补贴。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三年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100%房租、第二年补贴80%房租、第三年补贴50%房租,单个企业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运营补贴。对新入驻的大数据企业,自企业缴纳税收之日起,对于地方经济贡献量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鸠江区按照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量给予5个完整年度运营补贴,即前三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100%给予运营补贴,后两年按照地方经济贡献量的50%给予运营补贴。

(三)给予首购奖励。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大数据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产品(服务),且采购费用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大融资支持。对大数据企业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3年。

(五)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对认定为国家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最高20%配套资金支持。

(六)对上市公司、全国500强、全球500强或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在本市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中《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内容执行。

七、铜陵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奖励补贴

1、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

大数据、区块链、金融科技、信息安全、数字娱乐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铜陵市数字经济先锋榜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2、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创新,本地企业从事工业网络与联接、标识解析、边缘计算、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工业智能、工业APP、工业互联网安全、典型应用和垂直行业应用等领域技术研发的,每年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参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进入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荐名录或获得相关标准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补助与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3、在我市域范围内,由市政府主办的数字经济相关高规格展会、论坛、赛事等,根据实际成效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实际发生费用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做大做强大数据企业

4、支持鼓励本地大数据企业开拓市外市场,对单个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5、大数据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6、大数据企业首次进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排行榜名单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铜陵经开区)财政按1:1承担。

7、支持大数据企业优先参与智慧城市和“数字铜陵”建设,公共财政投资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选用本地企业产品和解决方案。市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政务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依法合规向大数据企业开放。

八、淮南市大数据企业奖励补贴

(一)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安排省级资金2000万元、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8000万元,成立不低于1亿元资金规模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重点支持基地内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微、双创型等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重大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安排省级资金7000万元,对基地内重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采取借转补、投资补助、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对产业发展起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促进龙头企业上规模,增强其核心竞争力;安排6000万元用于支持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大数据产业链关联企业向大数据企业转型。

(三)产业研发平台扶持资金。安排省级资金1000万元,鼓励我市大数据企业与国内大数据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设立产业研究机构,开展大数据产业链关键技术和示范应用领域研究,推进技术创新,组建淮南市大数据产业联盟,促进企业优势互补,提高产业竞争力。

(四)创新团队及人才建设资金。安排市配套资金1000万元,对基地内大数据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大数据行业应用平台研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创新团队进行奖励和补助,促进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科研成果转化,实现产业提升。

(五)产业发展研究资金。安排市配套资金1000万元,举办中国(淮南)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淮南)大数据高峰论坛,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大数据产业实施指导咨询工作,强化宣传,提升我市大数据产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话语权。

(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安排市配套资金8000万元,用于基地内的路网、孵化器、专家公寓、标准化厂房和配套生活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优化大数据产业配套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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