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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成都高新区人才项目、“四派人才”企业、实验室申报认定条件奖补汇编

20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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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引进领军人才

支持成都高新区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面向全球引进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具有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人才补贴,最高500万元安家补贴或赠予1套专家公寓。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成都高新区开展科技攻关和中试转化,经评审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费支持。对取得国内外公认突出成就、在行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一流地位、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全球顶尖人才和团队,在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生活便捷、服务措施等方面给予量身定制支持。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

支持方向1:

“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教授、研究员在成都高新区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支持。

1.申报条件

1)教授、研究员现任职高校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且该教授、研究员是由高校全职引进或培育。

2)教授、研究员符合以下对象之一:

对象一:符合成都市A、B类人才标准的。

对象二:未达到成都市A、B类人才标准,其创办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②已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

3)教授、研究员创办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4)教授、研究员创办的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原则上注册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对按照“对象二”标准申报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可放宽至2019年1月1日之后。

5)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申报时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申报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为最大自然人股东。

2.支持标准

1)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支持:其中对按照“对象一”标准申报且符合成都市A类人才标准的,给予100万元支持;对按照“对象一”标准申报且符合成都市B类人才标准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按照“对象二”标准申报的,给予60万元支持。

2)对按照“对象一”标准申报的,如申报时已获得非关联性股权融资(投资方与本政策实施细则融资补贴要求一致),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全部项目资金;如申报时尚未获得融资,立项后拨付项目资金的50%,立项1年后,核实申报人持股情况以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后再拨付项目资金的50%:①企业缴纳社保员工达到3人(需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②企业获得非关联性股权融资(投资方与本政策实施细则融资补贴要求一致)。

3)对按照“对象二”标准申报的,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支持方向2:

“四派人才”(蓉归派、海归派、学院派、创客派)创办的科技创新类企业,经认定后3年内,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创业空间支持,以科技创新券形式三年给予最高50万元专业创业服务支持,获得股权融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一、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认定

(一)认定类别

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认定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类别如下: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高新区认定的独角兽(潜在)企业的副总及以上高管或年薪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技术骨干(技术、研发类);

2.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泰晤士报或QS《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以内高校)的副教授或同等级别以上人员;

3.符合《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C类及以上人才标准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国家部委及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成都高新区主办/承办的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人员;

4.国内、外博士学历人才;

5.有成功创业经历(指创办过的企业达到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文)规定的毕业企业标准)的人才;

6.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国家部委及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成都高新区主办/承办的大赛)获得二等奖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人员;

7.国内、外硕士学历人才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国家部委及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成都高新区主办/承办的大赛)获得三等奖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人员;

8.国内、外学士学历人才(国内限985高校,以及泰晤士报或QS《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以内)。

(二)认定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未超过24个月(以申报时间为计算标准);

2)申报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关系应在成都高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主申报人/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

注:从区外迁入的申报企业,以工商关系迁入时间为申报企业成立时间。

2.存在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在2018年12月20日(不含)至2022年12月7日(不含)的,如主申报人/团队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报认定;

2)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在2022年12月7日以后的,持股平台应为上市公司或在成都高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3)通过持股平台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只穿透一级,且只计算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持股部分。

3.申报企业通过大赛获奖条件申报的,其申报时间为自获奖之日起24个月内。

二、“四派人才”企业支持内容

内容一:

“四派人才”企业认定后3年内给予最高500平方米创业空间支持。

(一)支持标准

空间支持实行先交后补(住宅性质的房屋不予补贴)。

1.补贴单价按照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其中,申报时间在2022年12月7日(不含)后的“四派人才”企业,补贴时间为认定(公示)后次月1日起36个月内;申报时间在2022年12月7日(含)前的“四派人才”企业,补贴时间为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之日起36个月内;2.注册在孵化载体内的“四派人才”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补贴单价按照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

注:补贴金额按照去尾法保留至百位,支持金额不足1百元的不予补贴。

(二)支持类别

1.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1.2.3.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最高500平方米空间支持,实际使用不足500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2.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4.5.6.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最高400平方米空间支持,实际使用不足400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3.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7.8.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最高300平方米空间支持,实际使用不足300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注:

1.主申报人/团队若有多名的,按照最低申报人类别条件计算可享受的空间支持面积限额。

2.若因孵化载体原因导致申报企业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发票,无法确定申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的,补贴面积按照申报企业在成都高新区缴纳的社保人数,以15㎡/人标准计算可享受的空间支持面积,并根据申报人类别条件计算可享受的空间支持面积限额。

3.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认定的“四派人才”企业,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尚在政策享受期内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四派人才”企业相关政策。

(三)申报条件

1.已认定为“四派人才”企业,申报政策时符合“四派人才”企业的认定标准,且申报企业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申报政策时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

3.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全口径纳税总额5万元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全职员工10人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4.在政策申报期内,因股权融资导致持股比例低于30%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稀释后持股比例不低于15%,且不存在融资以外的股权转让行为;

2)投资方应为下列机构之一:

①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

②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本身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③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④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

⑤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内容二:

“四派人才”企业以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三年最高50万元专业创业服务支持。

1.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

1)支持标准

①申报企业在认定之日起36个月内购买专业创业服务可享受服务费用补贴,补贴以科技创新券形式发放,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其中,参加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训练(不含学历教育),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②购买专业创业服务补贴比例:

A:参加经认定机构开展的高能级创业训练,可按服务费用的80%申请补贴;

B: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法律、财税等年度专业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50%申请补贴;

C:购买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申请补贴;

③补贴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补贴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支持;④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本条政策与(十三)支持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支持方向1”。

2)申报条件

①已认定为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

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③高能级创业训练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企业创始人(持股5%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训练(不含学历教育);

B.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中高层团队管理能力提升、技术骨干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

④提供高能级创业训练服务的机构名单经高新区相关部门认定后公布;

⑤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法律、财税等年度专业服务的,组团企业不少于5家,提供共享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且近3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处罚;⑥提供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的机构应符合(二十三)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区内企业服务“支持方向4”相关要求。

内容三:

(一)支持标准

“四派人才”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二)支持类别

1.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1.2.3.4.5.6.7.条件之一的:对注册成立即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可在认定为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后,按照获投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贴;在认定之日起36个月内可按照两轮次股权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的10%申请资金补贴;企业获得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2.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8.条件的:对注册成立即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可在认定为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后,按照获投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贴;在认定之日起36个月内可按照任一单轮次股权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的10%申请资金补贴;企业获得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三)申报条件

1.申报政策时企业需符合高层次“四派人才”认定的相关标准。申报企业若因投资增资扩股导致主申报人持有申报企业股权有稀释的,认定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时主申报人持有申报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30%,稀释后主申报人持有申报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2.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人才应与所在企业协商制定用款计划,将资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市场拓展等方面,并在资金拨付前按要求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3.投资方为下列机构之一: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4.境内运营主体通过VIE架构获得境外基金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需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仅对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进行奖励;

5.并购重组、明股实债、绝对控股增资行为(即投资方对其全资子公司或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含)的子公司增资行为)不纳入奖励认定范围。

支持方向3:

开展金熊猫创业“人才奖”、创业“成就奖”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内容一:

开展金熊猫创业“人才奖”,每年择优评定10名人才,并给予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为最大自然人股东。

2)所创办企业属生物医药行业的,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不含),其他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不含),区外迁入企业的工商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3)申报人已认定为成都高新区C类及以上标准人才;

4)申报人所创办企业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近五年获得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申报企业获得投资的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

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5)已获得过该奖项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标准

择优评选出10名金熊猫创业“人才奖”,并给予100万元奖励。

内容二:

开展金熊猫创业“成就奖”,每年评定5名人才,并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持股不低于15%或最大自然人股东。

2)所创办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含),区外迁入企业的工商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3)申报人已认定为成都高新区B类及以上标准人才;

4)申报人所创办企业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或近五年获得投资不低于1亿元。申报企业获得投资的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

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5)已获得过该奖项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标准

择优评选出5名金熊猫创业“成就奖”,并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引育青年科技人才

支持方向1:

对新进入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给予30万元生活经费补贴。

1.申报条件

1)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

申报人拟进入的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包括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注册在成都高新区。

2)申报人

①在站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为其连续参保;②申请中期考核补贴,需在站1年以上,2年以内,通过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专家组开展的中期考核;③申请出站考核补贴,需在站2年以上,一般为2至4年,不得超过6年,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通过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专家组开展的出站考核,获得人社部颁发的《博士后证书》;④进站时间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系统打印的博士后进站备案表为准。

2.支持标准

对新进入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经认定后,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两次,分别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总计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

支持方向2:

支持设立科研岗和科研助理岗,对新引进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和硕士人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为2022年1月1日后毕业,且获得全球前100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博士或硕士学历学位;或2022年1月1日后从省外引进,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且获得全球前100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博士或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才;

2)申报人毕业后1年内在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企业或单位就业,并从就业之日起在该单位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3)申报企业为上市企业,经高新区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年度营收10亿元及以上高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3年获得高新区融资奖励的企业,岷山研究院及其孵化的企业,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经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获得高新区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

2.支持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6万元。补贴一次性发放,每人享受一次。如申请人已申领同类型补贴,该项补贴须作相应扣减。此补贴由申报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请,每家企业或单位单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型研发事业单位支持金额不受限制。

(四)支持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高标准建设天府绛溪实验室、天府锦城实验室(前沿医学中心),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

1.支持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天府实验室的通知》

(川府函〔2021〕123号)执行,给予天府绛溪实验室、天府锦城实验室(前沿医学中心)建设经费、运行经费、载体支持、人才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创新平台最高2亿元综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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