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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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特色餐饮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成都市建设国际美食之都的要求,为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响“吃在成都·味在温江”品牌,结合温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成都温江区特色餐饮品牌奖励、房租补贴、装修补贴、上规模等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餐饮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温江区且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非快餐类餐饮法人企业(不含个体户),并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获得国际认证或授权的餐饮品牌名店;
(二)中华老字号、近三年内获得经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或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名店百强企业;
(三)经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认定的餐饮类授牌店、荣誉店;
(四)经区(市)县相关部门、协会认定的特色门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商号(店名),且正式经营满3年以上(引进的区外项目需在原经营地正式经营满3年);
2.有固定的加工经营场所,最近一年的年营业额达150万元以上;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4级以上;
4.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5.主题鲜明、突出,在菜点、环境和服务等方面有较全面的体现,具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会认可。
对第(四)项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特色项目。
第三章成都温江区特色餐饮品牌奖励、房租补贴、装修补贴、上规模等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品牌奖励。对新入驻的(即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的)中华老字号、获得国际认证或授权的餐饮品牌名店、近三年内获得经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和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名店百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的经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认定的餐饮类授牌店、荣誉店,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的其他特色项目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房租补贴。对新入驻租赁房屋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的特色餐饮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的补贴(入驻政策鼓励区域的上浮2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第五条 装修补贴。对新入驻特色餐饮企业的装修,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500元/平方米(入驻政策鼓励区域的上浮20%)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含)。
第六条 鼓励上规模。对新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特色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做大做强。
(一)已入驻温江的特色餐饮企业,在政策鼓励区域内开设新店的,可参照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二)已入驻温江的特色餐饮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每年以地方经济贡献的实际增量为限,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交流合作。对特色餐饮企业代表温江区参加省、市商务部门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的烹饪比赛获得冠军的,分别给予企业8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亚军的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参赛奖励不超过2万元。
以上奖励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为特色餐饮企业在政务咨询、人员招工等方面畅通渠道,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四章成都温江区特色餐饮品牌奖励、房租补贴、装修补贴、上规模等申报程序
第十条 特色餐饮企业扶持的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区商务局向社会发布公告,宣传政策,公开认定条件和程序。
(二)初审。拟享受第四、五、六条扶持政策的特色餐饮企业在开店前,到区商务局进行初审,区商务局根据全区餐饮业态发展需求进行综合评估,确认是否纳入新入驻扶持范围。
(三)申报。特色餐饮企业自评达到享受政策条件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商务局申报。
(四)评审。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评审组等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
(五)公示。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兑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特色餐饮企业在申报扶持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经查证存在弄虚作假的,三年内不得享受温江区相关扶持政策。已享受奖励、补贴等扶持政策的,责令退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特色餐饮企业发生较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不良信用记录、消防安全事故、消费投诉,或其他严重负面舆情等事件的,取消享受扶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对温江区其他在实施的产业扶持政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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