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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办法!宜宾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条件和申报补助好处

2024/6/13

本文根据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整理,宜宾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条件和申报补助好处等内容整理如下,翠屏区、南溪区、叙州区、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三江新区、两海示范区、宜宾高新区各地想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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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下称“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监督,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鼓励和支持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加快构建由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中心牵头,会同高校院所、产业链上协作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对技术、人才、资金、研发设备设施等创新要素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宜宾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或不少于15人。

(四)企业研究、开发、试验条件较为完善,技术研发设备仪器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五)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率好,拥有至少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六)企业技术中心已组建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七)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型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八)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认定程序

宜宾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程序

(一)企业向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区)经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核、评审、现场核查和综合评估,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意见后,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发文,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宜宾市各区县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助好处

第三章鼓励政策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搭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交流平台,促进企业在技术、检验、检测、设备、人才等方面合作共建,资源共享。

第十条支持市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市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宜宾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各企业对所提交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于评价年度报送到各县(区)经信部门,各县(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按通知要求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经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市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第十四条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其中60至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县(区)经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每年对各县(区)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辖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基本合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黄牌”提醒并指导和督促其进行改进。

(三)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联合发文,通报市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经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宜宾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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