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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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延安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大抓产业、大抓项目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保障能力,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资带动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培育扶持我市产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除市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财力安排外,还包含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产业发展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支持推进转型升级、增强造血机能、培植骨干财源为重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资金跟着产业项目走”,补助最终落到产业上。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产业项目类
第一产业:苹果、畜牧、设施农业、小杂粮4条产业链;
第二产业:煤炭电力、石油化工、能化装备制造、新能源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6条工业产业链;
第三产业:文化旅游全产业链。
(二)政策奖补类:“五上”企业和挂牌上市企业培育激励、科技创新、招商引资、文化旅游、商贸消费、金融支持等现行奖补政策。
(三)其他类: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产业事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如政府引进的重点合作项目、产业发展所需的配套能力建设等。
第五条 申报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产业项目类申报对象为项目单位、项目所在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包含实施飞地项目单位和飞地园区。
1.项目单位应为在市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产业园区应为市级及以上发文认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仓储园区、文化旅游产业园区(集聚区)、物流产业园区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为市级及以上发文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2.项目应当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完毕项目选址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以及节能评审意见等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手续。
3.企业应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环保、重大安全隐患等处罚,无违法违规经营问题。
4.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应当是在市域内实施的在建项目或续建项目。
(二)政策奖补类申报对象应当为符合现行奖补政策文件资格条件的相关企业、中省驻延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单位。
(三)其他类申报对象根据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执行。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产业项目类: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劳动用工补助、生产物流补助、考核奖补等方式,与现有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势互补、协同发力,不断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
1.直接投资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主要为支持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即“七通一平”(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热力、燃气、通讯及网络、土地平整)建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根据产业类别、项目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2.资本金注入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也可用于经营类项目,即委托具备资质的市属国有企业,向特定项目企业注入资本金,引导产业转型发展,实现增值收益。
3.投资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等。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根据产业类别、项目规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给予不同额度的支持。
4.贷款贴息用于对项目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补助额度不超过同期5年期银行贷款利息。
5.劳动用工补助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和招聘,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培训和招聘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生产物流补助用于延安与西安往返物流运输成本,补助额度不超过延安与西安往返物流运输成本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考核奖补是选取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等指标,实施事后考核奖励。具体考核指标可一年一定,参照考核、统计、发改等部门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确定。
(二)政策奖补类:按照我市现行奖补政策中相关条款兑现,同类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兑现。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出台相同或类似政策。
(三)其他类: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核
(一)产业项目类:
1.市级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总体负责所在产业链项目的征集、审核、公示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于上一年度结束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审核程序为项目单位上报、属地政府初审、牵头部门复审、财政汇总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最终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产业链牵头部门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专家(组)审查。
3.产业项目可按季度、半年、年申报,申报周期根据产业链发展情况具体确定。
(二)政策奖补类按照现行奖补政策文件明确的兑现流程,负责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其他类根据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执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作为财政预留,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支出分配时对产业项目类、政策奖补类和其他类分别实行总额控制,产业项目类重点向第二产业倾斜。市财政局每年应向市政府报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产业项目类:产业链牵头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等受补助对象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奖补资金可以一次性拨付或按项目进度拨付,不得用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经费支出。
(三)政策奖补类按照现行奖补政策文件规定进行使用管理。
(四)其他类按照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决定进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等方式,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项目无故终止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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