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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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为主导、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主要分为海关监管功能园区和商务楼宇产业集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是指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供应链企业,以及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培训或研发设计等其他服务的企业。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产业园区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产业园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西安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明确,产业特色明显,得到所在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
(三)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发展环境良好,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为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仓储物流、产品展示等配套服务。具备一定发展空间和产业规模。
(四)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配合市商务局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成长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时间1年以上,A类海关监管功能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B类商务楼宇产业集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二)A类海关监管功能园区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10家(以工商
注册地址为准),B类商务楼宇产业集聚园区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2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园区如有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或有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数量标准。
(三)园区跨境电商交易型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数量不少于5家。
(四)园区内企业上年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纳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示范型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时间2年以上,A类海关监管功能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B类商务楼宇产业集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
(二)A类海关监管功能园区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2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B类商务楼宇产业集聚园区入驻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平台型企业、交易型企业及服务型企业等)不少于3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园区如有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龙头企业,或有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配套服务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数量标准。
(三)园区跨境电商交易型企业在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数量不少于10家。
(四)园区上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不低于5亿元,纳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额不低于1亿元,其中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海关代码为9610、9710、9810、1210)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产业园区采取主体申报、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的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运作机制、亮点特色、园区简要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表;
3.园区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人主体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园区管理运营机制文件;
4.园区发展规划有关的具体文件材料以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发展的政策文件(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园区文件);
5.园区规模及配套软硬件设施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平面图等权属证明材料);
6.园区已入驻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同申报表自行下载)、营业执照(复印件)、跨境电商交易额证明、海关
或单一窗口出具的进出口总额证明(示范型跨境电商产业园需补充提供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证明);
7.园区及入驻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可在信用中国或信用陕西下载)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产业园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正式认定为西安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如符合中央、我省和我市相关政策支持条件,可按照政策给予相应支持,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实行动态认定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产业园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园区发展情况。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对园区开展一次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数据统计、活动承接、电商培训等工作。对
于运营过程中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情况或拒不配合工作的,可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中央、我省和我市相关政策调整,则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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