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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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精神,采用“揭榜挂帅”方式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开展数字化重大应用示范项目(简称“揭榜挂帅”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定义。“揭榜挂帅”项目是指拥有数字化关键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的企业,通过“揭榜挂帅”的方式确定和建设的,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涵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多种典型应用场景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原则。“揭榜挂帅”项目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责任。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组织开展“揭榜挂帅”项目的场景遴选、榜单发布、企业揭榜、评审立项、验收评估等工作,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揭榜挂帅”项目的申报、建设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方式和要求
第五条 实施流程。“揭榜挂帅”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场景遴选、榜单发布、企业揭榜、评审立项、中期评估、结项验收、资金拨付等流程。遵循事前评选确定支持项目、资金规模,事后拨付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六条 场景遴选。围绕产业建圈强链,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结合成都市企业数字化发展现状,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性强、应用面广的应用场景,形成市级典型应用场景库。
第七条 榜单发布。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以通知的方式发布“揭榜挂帅”项目榜单,主要包括企业条件、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期限等信息。揭榜企业条件如下:
(一)依法注册,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二)在揭榜领域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三)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
(四)每个企业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揭榜挂帅”项目,如有“揭榜挂帅”项目未完成建设的,不能申报新的“揭榜挂帅”项目。
第八条 企业揭榜。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推荐上报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九条 评审立项。揭榜期结束后,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先进性、可行性、完整性等方面综合评估揭榜企业项目建设申报材料,择优形成“揭榜挂帅”项目推荐名单,挂网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会审议立项确定入围揭榜企业。
揭榜企业确定后,签订市、区(市)县、企业三方“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具体规定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成效、验收方式、资金拨付等具体事宜。揭榜企业须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
第十条 中期评估。揭榜企业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提出中期评估申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阶段进展、人员管理、资源投入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中期评估报告。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才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提出结项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结项验收。揭榜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经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验通过后,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投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组织专家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已完成项目建设全部任务,实现约定目标,经第三方审计认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专家组同意通过项目验收的。
(二)限期整改。已完成项目建设主要任务,基本实现约定目标,经第三方审计认定资金使用符合要求,验收组专家认为部分内容还需进行完善充实的,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三)验收不通过。未完成项目建设主要任务,未实现规定目标或在限期整改后的再次验收中,专家组认为仍不能通过验收的。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按第三方机构审计认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金额的15%,给予揭榜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如认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金额高于申报投资金额的,按照申报投资金额的15%,给予资金补助);验收不通过或项目终止的,不给予资金补助;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揭榜企业签订任务书后需在2年内完成建设。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延期验收申请及证明材料,经区(市)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终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验收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
(二)审计认定的项目建设投资金额低于项目申报投资金额80%的。
(三)不配合审计机构或验收专家组开展正常工作的。
(四)书面申请主动放弃项目建设的。
第十五条 经验推广。入围揭榜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推广、经验总结,引导成都市其他企业“智改数转”。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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