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5
天府旅游名品如何申请?本文将讲讲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旅游名品申报认定条件材料和荣誉好处等内容,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以及成都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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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工作,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府旅游名品,是指具有四川文化旅游元素和内涵、适应市场需求、体现现代生活美学且深受游客喜爱的名优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分为文博文创产品、非遗手工旅游产品、乡村旅游产品、红色旅游衍生品、民族特色衍生品、影视艺术衍生品、景区酒店衍生品、文化创意旅游纪念品8类,不包括手工定制类、孤品类艺术作品以及现场制作类食品。
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天府旅游名品建设,推选发布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开展一次本地名优文创产品、旅游商品遴选,并做好对外发布推广。天府旅游名品在市(州)推荐的旅游名品基础上遴选发布,每年天府旅游名品数量根据各地具体推荐情况动态确定。
第四条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工作遵循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天府旅游名品推选发布办法》组织本级旅游名品推选发布。
第二章推选条件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旅游名品申报认定条件
第五条天府旅游名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文化创意新时尚,特色鲜明。产品必须是具有上市销售资质的实物产品。地域特色鲜明、有较突出的历史传承和知名度、制作精美、工艺精湛、富含当地文化和旅游元素、市场认可度高、带动乡村产业振兴和村民致富效果良好、具有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产品设计突出创意性、创新性,导向鲜明,弘扬正能量;富含天府文化特色、地域特色,有效传播天府文化;具有产业特色、工业特色,有效带动特色产业发展。
(二)适应市场新需求,销售领先。产品能适应市场需求,占有一定量的市场份额,得到市场认可,在销售数量、销售额方面领先同类产品;在销售场景打造、销售渠道建设方面有较大优势。年销售量不得低于5000件或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0万元。
(三)产品生产新技术,质量过硬。产品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通过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符合环保标准、生产标准和行业管理要求,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口碑。推选的产品近3年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负面影响。
(四)品牌培育新成效,影响力大。注重“内提品质、外塑形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推广,积极打造旅游名品,提升在省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旅游名品申报认定程序材料
第三章推选程序
第六条天府旅游名品按照“市(州)、县(市、区)逐级推选发布、省级择优发布”的工作流程。各市(州)、县(市、区)每年遴选一批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旅游名品进行发布,并逐级推荐,省级在市(州)推荐基础上择优推选发布一批天府旅游名品。
第七条推荐。各市(州)人民政府将推选发布的本级旅游名品,择优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推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天府旅游名品推荐表;
(二)按照《天府旅游名品评分细则》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遴选。文化和旅游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商务厅,依据《天府旅游名品评分细则》,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的旅游名品进行遴选,提出天府旅游名品建议名单,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天。
第九条发布。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属实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响发布的,经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相关部门报请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联合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旅游名品申报认定好处
第十条日常监管。各市(州)、县(市、区)文化旅游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旅游名品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促进旅游名品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复核检查。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每两年对天府旅游名品进行一次复核检查。
第十二条退出管理。凡天府旅游名品出现重大负面影响的,适时调整或撤销。被撤销的天府旅游名品,3年内不得再次推选。市(州)、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旅游名品退出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天府旅游名品评分细则》根据全省文化旅游发展实际,适时组织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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