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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申报奖励补贴条件、范围和认定程序

2024/7/4

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成都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申报奖励条件、范围和认定程序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会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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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试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指导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确定试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试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做好试点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和初审试点企业名单,负责项目的收储和申报。

第三章支持范围

第七条 试点资金重点聚焦成都市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化学药品制剂制造5个试点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对相关企业给予支持,对相关服务机构给予支持或奖励。主要包括:

(一)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数字化改造,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创建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支持企业开展三级、四级、五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支持企业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

(二)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将试点企业纳入“壮大贷”支持范围,对获得“壮大贷”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对试点企业形成贷款担保代偿的担保机构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服务机构针对数字化转型企业,推出专属金融产品。

(三)提升服务商供给能力。根据服务商项目管理能力、项目交付能力、典型案例、“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等方面情况,遴选优秀数字化改造服务商。

(四)做好转型服务保障。设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运营管理中心,支撑开展项目管理,制定服务规范,配合开展过程监督、项目验收等方面工作。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对项目“诊断—改造—评估—验收”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开展人才培养、宣传推广、专题研究等配套服务。

第八条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22〕7号),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市级各专项资金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根据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工作部署,制定若干政策措施明确试点资金奖补范围、奖补方式、奖补标准,并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扶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试点企业名单和项目储备工作,聚焦试点行业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实现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主要依据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保试点企业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等,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建立项目建设后续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支持项目建设后持续运行,发挥效益。

第五章资金的分配与执行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试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流程根据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一并落实。上级部门对资金下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试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扶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试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经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对试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试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于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违规使用试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将所涉及的试点资金全额原渠道收缴财政,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请试点资金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期结束。

成都市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待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印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落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一)推进数字化咨询诊断。支持试点企业自主选择遴选出的数字化服务商对其研、产、供、销、服、管等全环节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摸清数字化转型现状、难点痛点和发展需求,形成需求清单和数字化诊断报告,对参与诊断并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诊断费用全额事后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4万元。

1.申报条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中药饮片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制造5个试点行业中参与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并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达到验收标准的中小企业。

2.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合同,给予全额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二)支持数字化转型改造。支持企业在试点期内开展数字化改造,对改造后达到验收标准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改造投入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数字化改造投入包括企业在数字化改造中购买相关软件、云服务及传感器、网关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相应的数字化服务支出等。

1.申报条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中药饮片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制造5个试点行业中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达到验收标准的中小企业。

2.支持标准: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包括购买相关软件、云服务及传感器、网关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相应的数字化服务支出等)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三)支持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对生产车间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工厂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数字化车间升级建设智能工厂,认定后按智能工厂奖励标准给予补差。对多个生产车间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条件:企业在市域内建设的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在设计、生产、管理、装备等方面开展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积极应用5G、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和平台化设计、个性化定制等创新模式,实现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等优化提升。

2.支持标准:对生产车间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工厂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数字化车间升级建设智能工厂,认定后按智能工厂奖励标准给予补差。对多个生产车间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1.将试点企业纳入“壮大贷”支持范围,对获得“壮大贷”贷款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80万元。

(1)申报条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中药饮片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制造5个试点行业中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达到验收标准的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壮大贷”业务并获得贷款,且贷款相关信息在成都工业金融服务援企平台登记成功。

(2)支持标准:对申请“壮大贷”并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在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中,根据企业类型不同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80万元。

2.担保机构对试点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按15%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300万元补助。鼓励金融服务机构针对数字化转型企业,推出专属金融产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1)申报条件:①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年以上,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的贷款担保责任额占其机构担保责任总额的65%以上。②年度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1亿元(含)以上。③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2)支持标准: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企业形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扣除反担保物变现额和代偿回收额),按不高于1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二、强化转型引领成效

(五)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围绕示范带动效应、行业推广能力、“链式”赋能情况等方面,遴选20家数字化转型“小灯塔”标杆企业,给予每户4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中药饮片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制造5个试点行业中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达到验收标准,并被评定为数字化转型“小灯塔”标杆企业的中小企业。

2.支持标准:对评定为数字化转型“小灯塔”标杆企业的,给予每户40万元资金奖励。

(六)支持服务商提升供给能力。根据服务商项目管理能力、项目交付能力、典型案例、“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等方面情况,遴选20家优秀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给予每户3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参与成都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并被评定为优秀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的综合服务商和专业服务商。

2.支持标准:对评定为优秀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给予每户30万元资金奖励。

(七)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对达到三级、四级、五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的评优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更高等级评估评价,认定后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1.申报条件:已被授权评定机构认定为三级(含)以上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智能制造能力达到相应水平,应用效果较好,且未获得过国家、省级或市级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支持的评优企业。

2.支持标准:对达到三级、四级、五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的评优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更高等级评估评价,认定后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补差。

(八)支持企业入选示范项目。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的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领域的优秀场景,给予每个企业3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揭榜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上述各项奖励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选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等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的示范项目(含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后新明确的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的其他示范项目);或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领域优秀场景的企业;或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或入选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

2.支持标准: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方向的示范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领域的优秀场景,给予每个企业3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揭榜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上述各项奖励的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选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其他

(九)本实施细则所述补助(奖励)政策条款适用于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各政策条款申报通知(指南)为准。本实施细则所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要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十)同一投入不得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可就高享受最高补助政策。同一项目申报了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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