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22
2024年宿松县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申请条件补贴和材料程序、时间方案细则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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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松县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总体要求
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以提升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引领带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宿松县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支持对象
农民合作社:支持省级和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8家。
家庭农场:支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且运用“一码通”、“随手记”两个系统软件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支持家庭农场不少于6家。
具体支持条件为: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定理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资金分配:上级分配资金总额73万元,其中支持农民合作社培育资金41万元,支持家庭农场培育资金32万元。
(二)支持方式: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2024年1月1日至项目验收前实施内容,其他项目已经补助的内容不能作为申请财政补助内容重复补助。
(三)支持标准:支持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农机补贴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得计算投资额)。每个拟支持的国家级示范合作社最高奖补4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最高奖补3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最高奖补2万元。当审核验收后符合项目要求的补助资金超出资金分配,按照补助标准同比下降。
四、宿松县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支持的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购买的所需信息化工具;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所需的机械和设施设备;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所需的机械和设备;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茶叶、蔬菜、蓝莓、紫薯等特色优势产业生产所需的机械和设施设备;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畜牧业健康、绿色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渔业立体综合养殖所需的设施设备;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所需的设施设备;
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喷灌、滴灌、农业物联网等设施建设。
(二)不予支持的内容
1.肥料、种子、农药、农用柴油等一次性投入品不予支持;
2.房屋租金、农机修理费用不予支持;
3.道路、沟渠、场地、绿化、池塘清淤等不予支持。
五、宿松县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根据宿松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宿松县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的通知》(松农秘〔2023〕114号)和2023年度新认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示范家庭农场和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的通知》(皖农合〔2024〕3号),各乡镇(街道)负责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对照方案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场)对照申报条件自主申报,乡镇(街道)出具推荐函,并组织人员验收,申报主体制作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报县农业农村局、一份乡镇、街道留存)。申报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申报书包括以下内容:
1.乡镇(街道)出具的推荐函和项目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证)复印件;
3.示范资格评定文件复印件;
4.市监局出具的“已进行2023年度年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5.申报示范合作社提供202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3户成员账户复印件);示范家庭农场提供2023年度家庭农场台账;
6.申报示范合作社提供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7.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8.乡镇(街道)出具的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等不良社会影响证明;
9.乡镇(街道)出具的合作社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的证明;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的证明;
10.村(居)、乡镇(街道)出具的示范社(场)未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的证明;
11.示范社(场)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截图(家庭农场还要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一码通”赋码和使用“随手记”截图);
12.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未享受财政奖补承诺书(附件3)和乡镇(街道)证明;农机部门提供不在农机补贴目录范围内证明。
13.申报项目涉及的投资、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税务发票、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模糊不清的视为无效),发票开具日期在2024年1月至项目申报前,并附项目实施图片2-3张;
14.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表(附件2),此表原件随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15.其他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申请奖补的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和项目验收表,由各乡镇(街道)于10月31日前将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四)核查评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主体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评审,结合实地核查和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公示公开
项目补助对象、补助内容、补助金额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
对于通过核查验收的示范主体,凭项目验收表和收据,直接拨付资金;对于项目未按期完成,没有通过核查验收的,资金不予拨付,且该主体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同类项目资金支持。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获得奖补支持的主体在新农直报系统及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及时记录奖补信息。
六、监管措施
1.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农经站(办)要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督促项目实施到位。
2.项目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对项目按实际进度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责成项目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要扣减或收回财政扶持资金,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要将财政资金量化到成员账户,并有完整规范的财务资料;承担项目的家庭农场要有完整规范的农场台账。
3.绩效评价。在本年度任务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对照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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