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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市申报补助资金及条件范围、绩效管理

2024/10/9

说一说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各市申报补助资金及条件范围、绩效管理等内容解读,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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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在规定时期内用于支持农业直接相关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财政事权匹配”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监管资金。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根据中央和省级决策部署,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农业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具体支持环节、支持内容、支持标准,做好项目的征集、审核和储备,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下达项目任务,指导、推动、组织和监督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工作,按规定具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审核筛选,项目组织实施等,研究提出项目和资金分解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农业防灾减灾等支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支出。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粮油绿色高效提单产。支持全省小麦、玉米、水稻、油菜、马铃薯、大豆等各类粮油作物实现绿色高效的全面单产水平提升,主要用于单产提升全程所需物资补助、技术运用、试验集成推广等方面。

  (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聚焦果业、畜牧业、种植业、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支持产业发展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先进种养技术模式应用,生产能力监测等领域,主要用于种苗(畜)等引进、繁育,技术示范推广、生产监控等方面。

  (三)现代农业设施装备提升。围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重点内容,支持现代农业装备技术运用,提高农业生产效能,主要用于现代农业设施装备、粮油减损绿色烘干、冷链仓储保鲜等领域新建与老旧设施设备改造,新型设施设备引进、应用推广等方面。

  (四)产业帮扶。按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关要求,切块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

  (五)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产业强镇建设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提升产业发展和融合示范水平,主要用于规模种养,农业生产和加工物流设施装备水平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经营主体培育壮大,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资金原则上不得在没有制定折股量化等利益链接机制的前提下直接用于企业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产业园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用于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六)节水农业。支持因地制宜建设农业节水核心示范区,辐射带动加快节水农业发展,主要用于节水模式的研发试验、技术引进与应用,节水设施配置、节水模式的分区集成,主导品种培育、主推技术及生产路径规范等方面。

  (七)其他农业生产发展相关支出。

  第六条 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持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相关工作,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与处置、质量检验检测、生产标准化、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优质农产品认证、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

  (二)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农业重点领域科学技术创新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相关工作,主要用于农业科技体系改革与建设、重大科技研发、技术集成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运用推广、创新能力提升等与农业科技直接相关的领域。

  (三)市场营销。支持培育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牌,完善品牌标准,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影响力等相关工作,主要用于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农业产销对接等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影响力和销售能力的领域。

  (四)农业信息化。支持提升涉农领域生产、管理等环节大数据、信息化应用水平,主要用于信息化系统设备配置、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相关人员技术培训等方面。

  (五)农业综合执法。支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水平和能力提升相关工作,主要用于改善农业综合执法装备配备、罚没物资的处置、执法能力提升等方面。

  (六)渔业禁捕保护。支持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渔业保护与违法处置,主要用于流域渔业资源养护与监测、护渔员队伍建设、禁捕执法能力提升、违法举报与处置等方面。

  (七)其他农业公共服务保障相关支出。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支出范围包括: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生态低碳农业,强化产品品牌质量,提升生产经营能力等方面。

  (二)农业产业化能力提升。支持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提升农产品产业化生产加工能力,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应用水平的提升,关键环节技术应用推广,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提升,农村一二三产融合等方面。

  (三)高素质农民培育。支持高素质农民培育相关工作,主要用于种养加能手、高素质农民培训、认定、跟踪服务,田间学校、实训基地和教学设备改善、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农业生产由分散、孤立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推广应用集成配套综合性解决方案,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增效相关工作,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方面。

  (五)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相关支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配套用于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用于中央财政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建后管护等方面。

  (三)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支持耕地环境检验检测,多渠道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相关工作,主要用于耕地监测点建设、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农药、农膜等农业污染防治及残留降低消除、耕地休耕轮作、撂荒地复垦、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

  (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粮油等主要农作物种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主要用于相关品种引进、选育、审定、加工、试验,种子质量监测以及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应急管理,商业化育种发展,农作物种业发展奖补等方面。

  (五)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支持畜禽水产遗传资源的调查、保种、科研相关工作,主要用于畜禽水产重点品种遗传资源保护,群体数量骤减的地方畜禽水产遗传资源的调查、监测、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

  (六)耕地土壤调查。支持耕地监测评价、土壤普查、研究等相关工作,主要用于直接相关的外业采样、内业化验、质量控制,技术指导、补充耕地等方面。

  (七)其他农业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相关支出。

  第九条 农业机械化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配套用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二)农机化发展水平提升。支持农机化发展水平提升相关工作,主要用于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及技术的研发、引进、应用、推广,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能力提升,农机化作业,技术推广与农机手培训,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等方面。

  (三)农机安全免费管理。支持农用机具免费登记、安全技术免费检验、驾驶员考试和驾驶证免费换发等方面。

  (四)其他农业机械化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农业防灾减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动物防疫。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强制扑杀和销毁、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二)农业生物灾害。支持农业生物灾害防治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等方面。

  (三)农业自然灾害。支持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等方面。

  具体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4〕87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用于农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中央要求省级完成支出责任的预算,以及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用于农业发展重点事项等。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版面费以及弥补公用经费等与农业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相关项目任务的农(牧、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从业者以及相关单位等。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分配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具体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支出实际予以确定。省农业农村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重点对支持方向、分配原则等进行规范性、合规性审核。

  因素法分配的支出,要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要素(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新型经营主体数量质量、农林牧渔产值等)、任务因素(重大规划任务、新设施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等)、脱贫地区因素(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经济、人口等),以及往年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选择因素根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及任务和全省农业发展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测算分配资金。

  项目法分配的支出,要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支持标准,建立项目储备库,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并测算分配资金。

  农业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农业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发展决策部署和预算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当年农业专项资金各方向的安排依据、分配方式、支持环节、支持标准、分配原则、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等,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根据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和当年财力情况,编制当年农业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草案一经批准,除省委、省政府新出台、重大决策部署调整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调整。没有项目,安排依据不充分,测算因素、权重不清晰,不得编入预算。

  第十七条 规范预算支出级次。在编制预算时,省农业农村厅应会同省财政厅明确将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省本级支出和省对下转移支付。属于省本级支出的,应明确具体单位和项目,项目应细化到支出内容,除特殊情况外,均应编入省级部门预算;属于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农业救灾、据实清算等支出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解编列资金到市。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补助市县的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省农业农村厅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40日内提出实施方案和安排建议,省财政厅在批准预算后60日内审核下达。

  应对突发性动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及自然灾害等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农业专项资金支出,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十九条 按照因素法分配的,原则上省级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市,由市级分解到县(市、区)。各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根据上级相关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确定资金补助对象,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补助资金具体支出内容、补助方式、资金拨付程序等,并严格按照方案使用资金。

  按照项目法分配的,市县按要求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经省级审核批复下达后,由项目市、县(市、区)按照批复内容安排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农业专项资金预算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下分解。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对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要尽早完成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县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可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采取先行拨付部分项目启动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等方式,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的农业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省财政厅可根据逾期长短按照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扣减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对农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省农业农村厅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高政策决策、项目立项的科学性。项目单位应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表,随预算同步编报。各级财政部门随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将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部门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包括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遇到重大政策调整,适时修订。此前印发的《陕西省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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