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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各市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奖补条件及方向方式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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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24〕19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省级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先进制造业竞争力提升以及其他促进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实施项目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置总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申报指南征集、初审、上报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资金下达的到位率、使用效益负有监督评价责任;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责任,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

  第三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质量品牌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行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件次推广应用奖励以及其他有助于创新驱动发展的方向。

  (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支持产业基础再造,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重点领域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以及“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以及其他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

  (三)先进制造业竞争力提升。支持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化发展以及其他推动链群融合发展的方向。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奖补奖励、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导向、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本级项目库储备。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上级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时,应从本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取项目报送。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建立完善和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及推荐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进行规范性、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项目计划和预算资金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需变更项目计划应逐级申报审批;如项目建设发生终止、撤销等情况,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要求,加强落实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执行,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限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对未在规定时限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报告,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二十一条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后,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按时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馈评价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要求将绩

  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应将绩效评价情况反馈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专项资金绩效显著和投资增长较快、制造业增加值占比提升较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应削减或取消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项目申报时,要将预算绩效目标作为必要条件,没有绩效目标的不得入库。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逐级向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由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

  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申报审核资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

  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全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相应调减支持相关市县下年度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清理整合、动态调整资金规模或撤销退出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陕西省医药食盐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0〕251号)、《陕西省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

  〔2020〕254号)、《陕西省省级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1〕25号)、《陕西省重点产业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22〕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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