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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自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申报材料条件及流程好处

2024/10/16

根据管理办法解读!自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申报材料条件及流程好处等内容整理如下,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自贡高新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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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贡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贡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项目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公布的市级非遗项目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市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保存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非遗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认定市级非遗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从已在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遗项目)中,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遗项目名录的项目。

  市直属单位经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遗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六条相同的县级非遗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推荐列入市级非遗项目名录。

  第七条推荐县级非遗项目列入市级非遗项目名录的,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对该县级非遗项目的履责成效,应获得项目传承人(群体)的认可。

  第八条推荐市级非遗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主要特征、价值分析、代表性作品,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主要传承人、传承活动及社会影响,代表性图片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二)项目保护单位信息,包括保护单位资质、负责人、保护工作专职人员、拥有项目资料或传承人的情况、保护承诺、权利让与声明、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三)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预期保护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五年内年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

  (四)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按有关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推荐项目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成立市级非遗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遴选相应类别专家组成,设一名组长。评审委员会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专家和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小组会议和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审核通过的拟入选市级非遗项目推荐材料进行初评和审议。

  专家评审小组在详细审阅推荐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书面意见、集体评议、个人独立投票的方式产生市级非遗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审委员会对市级非遗项目名录初选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较高的社区认同;

  (五)重视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六)其他符合有关特定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凡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和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对公示期间反馈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项目名录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市级非遗目名录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对市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项目的具体保护规划。应当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对濒危的市级非遗项目予以重点保护。有条件的应建立本地的“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等。

  第十九条保护单位具体承担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拟定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有专人负责该项目保护工作;

  (二)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三)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项目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积极开展该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支持,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体、生活状况和收徒、传艺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

  (四)有效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六)按照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科学规范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定期向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市级非遗项目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鼓励保护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该项目的展示馆(室)、传习所,并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三条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存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市级非遗项目通过常态化文化遗产普及传播机制,进社区、进景区、进乡村、进校园、进课堂,融入现代生活,让人们在广泛参与中,增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

  第二十四条利用市级非遗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创意产品、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真实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与贬损。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市级非遗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应定期对市级非遗项目的存续情况和保护规划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和传承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等进行常态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出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处理。保护单位应建立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工作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区

  (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应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项目存续和保护规划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将检查评估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市级非遗项目标牌和保护单位证书,由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市级非遗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转让。

  第三十条市级非遗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市级非遗项目名称域名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市级非遗项目的特点和现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门别类的保护传承。

  (一)对客观存续条件未消失的,应及时采取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整体性、数字化等方式进行保护。

  (二)对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基本消失的市级非遗项目,实行记忆性保存保护。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专门的记忆非遗项目名录和资料档案库。

  (三)对具有市场客观需求与开发潜力非遗项目,应实行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不得破坏涉及的实物、场所。

  (四)对本地特色传统技艺非遗项目应加强保护和扶持力度,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非遗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促进本地传统工艺振兴与发展。

  (五)市级非遗项目因名称不当等原因需纠正的,或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更正或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市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市级非遗项目标牌的;

  (二)不当使用项目名称,或歪曲、贬损市级非遗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市级非遗项目保护规划的;

  (四)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市级非遗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政府财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市级非遗项目名称或保护单位的;

  (二)因主观故意或玩忽职守,造成市级非遗项目实物、资料损毁、流失或导致市级非遗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

  (三)侵占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物、资料的;

  (四)截留、贪污、挪用政府财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县级非遗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自贡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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