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8
黄山市各地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奖补要求,12条政策解读如下,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想要咨询政府项目补贴的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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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域内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土地等要素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重点培育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拉动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和对财政税收持续作出贡献的企业及项目等;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待事后奖补资金计划确定后,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再做安排,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投资补助(不包括房地产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超50%的项目,且项目用地标准需达到市中心城区或各县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B类及以上标准):
(一)支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体育运动、研学研修、徽州民宿、夜间经济、大健康、新零售等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计划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涉企事项仅支持入规达限企业、年度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且奖补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由市统计和税务部门出具相关审核依据):
(一)新入规(达限)企业奖励。年度入规(达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月度入规企业中,新列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新列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列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
(二)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2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3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8万元;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个行业发展贡献率分别居前5位的企业或单位,各奖励1万元。
(三)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市内注册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新认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对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新认定的中国饭店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
(六)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
(七)新晋升为国家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开发区内新开办且与园区内5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九)支持5G服务、大数据处理、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发展,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其中属于支持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下同),按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首次获得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每户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一)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创建类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新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
(十四)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及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正奖及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五)支持会展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举办国际性、区域性重点行业展会等。对会展承办单位,每个标准展位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国内外行业知名会展机构在我市开展会展经营业务的,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国际知名连锁品牌酒店(全球酒店集团300强排名前50位)在我市新建酒店或为现有酒店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依据我市相关政策,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七)支持各大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服务业集聚区实行统一结算制度,对总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商户达50户以上的,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条款第(一)(二)项奖补资金直接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奖补事项申报、评审工作,以及下达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公示,处理质疑或投诉,奖补事项的跟踪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事项不能按计划实施的,或未达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标准的,资金使用单位、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建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秘〔201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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