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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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省各市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中央明确部署的有关任务和项目,凡符合专项支持方向的,优先组织申报。坚持保续建、保收尾原则,对有关单位申报的2024年已开工续建项目,予以优先保障,支持具备条件的项目加快实施进度。坚持项目质量优先,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审查把关,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前期工作满足深度要求。坚持“一钱多用”,积极做好投资计划与“十四五”规划《纲要》102项重大工程、种业振兴行动等重点任务以及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衔接。
二、湖南省各市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范围
(一)种业工程项目。根据《“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支持农作物、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育种创新和制(繁)种基地等项目建设。
(二)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根据《全国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规划(2017—2025年)》,支持动植物疫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应急防控设施等项目建设。
(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根据《“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项目实施限定在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县(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两年安排。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得重复申报。
(四)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根据《“十四五”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规划》,项目实施范围聚焦长江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域,以县为单元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处置。项目县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县不得重复。
(五)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根据《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项目实施限定在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禁捕退捕重点县(市、区)。2025年围绕加强濒危物种监测保护、改善栖息地条件及提升渔政执法能力等,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资源及栖息地监测、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等支撑条件建设。
高标准农田、玉米大豆单产提升的投资申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三、湖南省各市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时间及工作要求
(一)严格遴选确定项目。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全部按项目申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和省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农业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前期开展项目储备的基础上,从储备项目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编报投资计划,拟申报的项目要按规定完成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尽快执行,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对尚有续建项目投资计划未安排完毕的地区,应优先申报和抓紧推进续建项目建设。
(二)加强投资计划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审查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及规划、专项支持范围和投资补助标准等,并结合实际逐一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要对项目单位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筛查,要加强项目申请公司的财务、信用状况、股东违法等情况的审查,确保不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财务状况差、股东违法单位的项目列入投资计划;要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强申报项目审核把关,防止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地方配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请各地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和资金支付进度,相关工作情况将与2025年投资规模挂钩,执行不好的将视情况减少安排或者不予安排投资。对因前期工作不扎实导致申报投资规模偏大、结余资金较多,或者通过报大建小、虚构项目等方式套取中央投资的,将通过调减、暂停下达后续年度投资的方式予以惩戒,问题严重的将严肃问责追责;对存在超期未完工项目较多的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对督查、审计、监察等部门明确指出问题的项目单位,暂停编报同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年。
(四)及时报送投资需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合理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联合提出本地区2025年分投资类别(方向)农业项目投资需求(从农业农村投资管理平台将申报项目逐级推送到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再推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从系统中导出投资需求表,样式详见附件1)及绩效目标(样式详见附件2),每个方向的投资计划及绩效目标要逐一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县),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投资计划申报文件联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项目前期工作资料及审批文件随文一并报送。其中,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或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申报的项目提交市级批复文件,以事业单位名义申报的项目提交属地管理部门批复文件,以企业名义申报的项目提交属地发改部门备案文件及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文件)。报送文件中需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单位)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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