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根据成都市标杆场景项目评选实施细则整理,各地标杆场景项目申报奖励奖补及认定条件、材料、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经开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律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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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委厅〔2023〕48号)“打造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场景,每年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都市各地标杆场景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成都有固定经营或者生产场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以上,依法纳税;
(二)标杆场景项目必须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验收,已投入运营且落地在成都;
(三)申报企业应在本项目领域获得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6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标杆场景项目需符合新赛道及成都市重点发展领域,具体以每年申报指南公布的领域及方向为准;
(五)标杆场景项目拥有示范性和应用推广价值,形成完整行业解决方案并在市场推广复制不少于两处;
(六)同一家企业及关联企业原则上每年累计只能申请1个项目。
二、成都市各地标杆场景项目申报支持对象
独立法人机构(含专业园区运营主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事业单位等)。
三、成都市各地标杆场景项目申报奖励奖补支持标准
由评审专家根据标杆场景评选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评选主体从成都市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评选的标杆应用场景原则上不超过50个,满足评分条件项目超过50个后,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入选。
入选项目根据得分及排名分为四个奖励等级,得分90分及以上且排名前3名的项目评为一等奖,奖励金额100万元;得分80分及以上且排名前8名的项目评为二等奖,奖励金额70万元;得分75分及以上且得分排名前19名的项目评为三等奖,奖励金额50万元;得分在65分及以上的项目评为优秀奖,奖励金额3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成本。
四、成都市各地标杆场景项目申报材料
(一)标杆场景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需包含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时间;
2.项目所属领域(具体支持领域以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
3.项目实施目标、内容、实际总投资、技术方案、持续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4.项目科技应用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国际、国内专利、软件著作等知识产权情况(申报企业在本项目领域拥有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6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的情况及证明材料),发表论文情况(注明期刊),第三方测试报告等;
5.项目中相关技术、商业模式在行业中的地位(国内领先、省内领先或是市域内领先),形成各类标准(含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情况;
6.项目创新性(获得创新示范奖项情况,研发投入占比);
7.项目在行业内的示范效果、可推广性情况(项目推广成功应用场景案例,推广营收等及相关佐证资料)、在媒体上宣传资料;
8.项目发展数字化战略(如有则提供)、数字化技术(包含但不限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物联网、5G网络、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项目中的应用情况;
9.项目的商业运用中的风险点评估与对策;
10.经济效益:项目的投入、营收、净利率等数据。
(四)企业近两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标杆场景项目专账(项目建设开支有关合同、票据等材料,项目营收、经营流水、净利润及相关佐证资料);
(六)标杆场景照片及相关宣传资料;
(七)已获得荣誉及认证资质的印证材料。
五、成都市各地标杆场景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以申报通知印发的流程为准。
六、成都市各地标杆场景项目申报其他
(一)年度项目申报时间、支持方向、申报要件等具体规定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不予受理申报。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区(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二)同一独立法人机构的同一项目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予以支持。
(三)本实施细则所述奖励政策适用于申报主体在市域内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单位近三年信用良好、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记录,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
(四)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企业)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各申报单位和区(市)县对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五)以上政策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至2028年7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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