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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区县普惠型养老机构申报认定条件材料、流程、资助好处管理办法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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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总 则) 为健全普惠多元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3〕3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23〕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成都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主体) 区(市)县民政部门是属地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认定主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认定范围)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备案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认定普惠型养老机构。市和区(市)县公办养老机构由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四条(认定条件) 普惠型养老机构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二)运营良好。建立规范运营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供的养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近3个月机构平均入住率不低于40%。

  (三)合理收费。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收住老人开展能力评估,老年人可向区(市)县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或复评。依据能力评估等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每人每月收费标准(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公杂费、伙食费等全部费用)不高于养老机构所在区(市)县公布的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0.7倍(能力完好、轻度失能)、0.9倍(中度失能)和1.3倍(重度失能、完全失能)。

  (四)规范价格行为。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五)人员配备。依据《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配备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专职养老护理员,其中自理老人(能力完好)按照1:15—1:20、部分自理老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按照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重度失能、完全失能)按照1:3—1:5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六)风险防控。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以有效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认定程序) 凡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原则上各区(市)县每年6月和12月开展两次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养老服务的机构需向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认定申请,填写《成都市普惠型养老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原则上审核工作应在申请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养老机构由各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型养老机构,纳入区(市)县普惠型养老机构目录。

  (四)签署承诺书。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应对其收费标准及服务行为作出书面承诺(见附件2),承诺书一式两份,区(市)县民政部门及养老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报备。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区(市)县民政部门将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普惠型养老机构进行挂牌,并向社会公布普惠型养老机构目录。

  第六条(补助政策) 对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运营补贴。

  第七条(退出机制) 经认定的普惠型养老机构自愿退出普惠型目录或停办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将退出申请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

  普惠型养老机构出现(一)至(四)条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出现(五)至(八)条的,直接取消其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情形;

  (二)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

  (三)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

  (四)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

  (六)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普惠型养老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被取消普惠型养老机构资格的,同步取消当期补助经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应依法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普惠型养老机构发展,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将普惠型养老机构收费纳入行政检查。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监督等工作,对普惠型养老机构收费开展行政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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