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5
咸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两化融合贯标、数据能力成熟度、企业技术中心、质量标杆企业、专精特新、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奖励补贴政策内容整理如下,咸阳各地企业申报有不明白的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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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焦工业经济高质量增长,筑牢经济增长“压舱石”
1.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规模跃升。对全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梯度晋档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实施企业成长工程。对新培育的国家级和省级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培育纳入规模企业库的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确保全年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80户以上。(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完善规模企业包抓联系制度,常态化开展“三送一解”纾困帮扶活动,定期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宣传解读中省市稳增长政策,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稳定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市工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聚焦提升产业链竞争力,打造高能级产业集群
4.支持重点产业设备更新和项目建设。建立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库,每年遴选一批优质项目,按照投资额或设备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补;对有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增产能项目,按照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贷款贴息。(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产业协作配套。发挥链主企业领航作用,对优先采购我市非关联企业配套产品或将主要产品交由我市非关联企业加工生产的,按照加工配套和采购额度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扎实推进产业链招商。梳理产业链招商企业清单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清单,实施精准招商。支持链主企业依托咸阳产业优势和自身发展需求以商招商,并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招引主体一定奖励。列支专项经费支持市级各产业链工作专班开展产业链招商、银政企对接、产业协作配套等工作。(市招商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聚焦产业数字赋能,促进高层次智能制造
7.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依托互联网技术赋能产业,打造一批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产线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产业数智赋能项目建设。对制造业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云产品、云服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支持企业5G、网络、数智改造、工业互联网等信息化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数字技术和工业经济融合发展。培育一批中省数字化典型应用标杆示范企业。对获得中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数字化典型应用场景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AAA、AA、A”认证获得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数据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贯标三级、二级认证获得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奖励。(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聚焦创新能力提升,构建高品质企业体系
10.支持企业创建各级创新平台。对新建成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成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检测中心建设,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检测中心,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企业创建行业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工信部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企业,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平台查询量考核任务的,给予5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的县市区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开发出技术领先具有市场推广价值,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精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销售奖励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奖励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对通过省工信厅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励品种的本地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全省医药优势产品目录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消费品工业“三品”建设标杆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推进民口配套企业发展。对取得除质量体系以外其他三证且承担相关任务的企业给予奖励,每证奖励20万元。对具有承制资质的民口配套企业,全年承担相关任务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增长8%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示范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园区能级提升,建设高标准产业园区
14.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咸阳市开发区(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全年列支5000万元,从加强开发区(园区)综合考核,做强园区优势产业,推动园区建设升级晋档,支持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等。(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聚焦绿色体系建设,优化高水平产业生态
15.支持企业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适当降低工业企业在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节能、节水、清洁生产改造等领域的项目申报条件,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企业建立绿色生产体系。对认定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绩效A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含绿色工业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企业,每种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按期完成阶段性搬迁改造任务的省级危化项目和纳入《咸阳市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进位行动方案》并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聚焦重点要素供给,建立高效率保障体系
18.强化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债融资。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对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成长板挂牌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上海、深圳、北京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由省外迁入我市并经认定的上市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建立市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降费奖补机制,对获得省级担保降费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省级奖补额的30%给予配套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保障重点企业合理用能。在全市范围内统筹指标保障重点企业、项目合理的水电气等用能和污染物排放需求,对通过实施节能、环保技改等方式腾出的能耗、污染物排放指标,优先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及其产业链关键项目建设。实施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错峰生产时优先保障环境绩效水平高的重点企业生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聚焦营商环境优化,建立高层次服务水平
20.建立“一事一议”工作制度。对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园区建设、企业生产要素供给、重点企业搬迁改造、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关爱企业家及人才。对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在三级甲等医院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定期开展健康保健服务。对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人才兴咸”计划落实好各项政策,特别是要优先解决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等问题。(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的40%。(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运行监测。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加强运行监测,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在合理区间,根据工作开展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建立政策落实机制,优化财政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确保国省市专项资金快速直达企业、直达项目,防止资金沉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明确时效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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