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5
咸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条件、申报材料、流程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咸阳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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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备案和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咸阳市委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的决定》《中共咸阳市委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推进咸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健康发展,营造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科技成果孵化转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创新团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满足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成长需求、培育新兴产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载体建设目标是聚集创新要素与产业资源,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提升转化绩效,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打造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众创空间是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特征的创新团队、初创企业等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方式,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服务平台。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初创期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快速发展的服务载体。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载体的服务与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孵化载体的培育、建设和服务工作。支持域外能将科技成果转化到咸阳域内的孵化载体备案成为咸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第二章 咸阳市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七条 咸阳市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或为独立注册的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转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明确目标,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已建立服务对象遴选入驻、日常管理与服务、毕业退出等工作机制。能为创新团队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纳税、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认证检测等服务。
3.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孵化转化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互联网资源等设施,在孵转化企业使用面积(含共享场所面积)占75%以上,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
4.年协议入驻创新团队和种子企业(成立时间不足3年)数量不少于10家,入驻创新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超过50%或数量达到6家。年孵化转化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5%。
5.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转化服务人员(指具有投融资、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孵化器管理等从业培训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举办项目路演、科技成果转化大讲堂等各类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
6.域外众创空间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每年载体内创新团队新注册为咸阳的企业不少于6家。
第三章 咸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条件
第八条 咸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或为独立注册的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转化服务机制,发展方向和明确目标,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可为在孵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提供投融资、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咨询培训、技术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4.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
5.至少有5名专业孵化转化服务人员(指具有投融资、企业管理、成果转化、孵化器管理等专题培训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6.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市科技局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7.孵化器拥有不少于5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域外科技企业孵化器满足基本条件的同时,连续两年落地为咸阳的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域外孵化器孵化的企业按要求在咸阳市成立市场主体。
2.技术领域为新型显示、现代中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智能制造(大数据+)、空海天装备、氢能等与咸阳市重点产业紧密相关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条:
1.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2.有2年以上的经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业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1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备案与服务
第十一条 备案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孵化载体备案通知。
2.凡满足备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孵化载体发文公示、统一命名,并颁发对应标牌。
第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孵化载体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视变化情况确认其孵化载体资格。变更后不再符合孵化载体资质条件的,自变更之日起终止其资格。
第十三条 孵化载体需按要求每年向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工作年报等有关材料,并按照火炬中心统一要求,参与统计调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联合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孵化载体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按照落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数量质量给予绩效奖励,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孵化载体备案资格。市科技局要加强孵化载体业务指导与培育服务。
1.对孵化载体进行定期评估和指导,确保其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载体。
2.主动送政策、送资源上门,协助解决孵化载体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其建设和提档升级。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或备案条件的孵化载体,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载体,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3.围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投融资等在孵企业服务需求,为孵化载体推荐双创导师、专职科技经纪人,提供“问诊”服务。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孵化载体的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咸政科〔2016〕54号),《咸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咸政科〔2015〕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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