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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商标!绵阳市各地专利商标专项资金申报资助材料及条件流程管理办法细则

2024/11/5

绵阳市各地专利商标专项资金申报资助材料及条件流程管理办法细则等内容整理如下,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江油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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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专利商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绵阳市专利商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绵阳市知识产权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牵头负责专项资金资助的组织申报、受理、评审、复审、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资助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绵阳市知识产权资助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纸件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初审、复审合格后,申请人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市知识产权中心。

  第四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行申报专项资金资助。

  专项资金资助申报时间和申报范围以申报通知为准,超过规定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申报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材料。注册信息有变更时,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初审结果。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限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已建立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三)申报专项资金资助涉及的专利、商标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有效、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八条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助

  (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获得中国专利奖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获奖专利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单位和获奖专利基本情况介绍;

  4.获奖证明文件等。

  (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4.实施许可、转让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5.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合同,许可费、转让费支付凭证;

  6.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专利产业化的相关产值、纳税证明等。

  (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开展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高能级创新平台知识产权服务,高价值专利实施及产业化,知识产权强企培育,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能力建设,品牌培育推广,地理标志产业促进工程,知识产权领域创新改革等促进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项目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助项目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项目申报通知中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知识产权联盟建设、专利信息开发利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研究等项目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资助项目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4.完成项目的证明材料(全文和简略版);

  5.申请人对完成项目的评价意见书等;

  (五)《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运用地理标志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运用地理标志资助申报书;

  2.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4.单位运用地理标志相关情况总结;

  5.单位当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材料等。

  (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

  款贴息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4.借款合同;

  5.最高额质押合同;

  6.已贷金额凭证;

  7.逐月结息凭证等。

  借款合同中明确专利、商标权质押的,贴息月按首笔还款当月计算,未明确的按专利、商标权质押登记当月计算。

  (七)《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款专利保险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专利保险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专利证书;

  4.保险公司出具的专利保险费发票;

  5.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明细等。

  (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款专利保证保险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专利保险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专利证书;

  4.保险公司出具的专利保证保险费发票;

  5.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明细清单等。

  (九)《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款知识产权评估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评估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专利证书;

  4.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费发票;

  5.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款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5.与发行方、增信担保方签订的借款相关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借款借据、费用支出凭证(利息、本金、担保费)及相关费用(利息、担保费)发票等;

  6.由发行方出具的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证明材料及贷款结清证明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提升资助

  (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事业单位,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强企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单位基本情况和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4.确定(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通过贯标认证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开展贯标认证费用票据等。

  第十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

  (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对主动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并已生效的单位或个人的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资助申报书;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4.单位或个人主动开展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相关情况介绍;

  5.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6.维权代理费支出票据等。

  (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典型维权案例的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典型知识产权维权案例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4.维权案例案情介绍;

  5.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发布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资助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国、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平台(网点)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平台(网点)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4.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文件;

  5.单位上一年财务报告等。

  (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新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4.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文件等。

  (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新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4.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文件等。

  (四)《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知识产权师(含正高、高级)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资助申报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通知;

  4.职称证书;

  5.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6.工作简历;

  7.知识产权方面所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执业专利代理师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资助申报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专利代理资格证书;

  4.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

  5.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

  6.工作简历;

  7.知识产权方面所取得的主要工作业绩等证明材料。

  (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试点资助,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绵阳市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试点资助申报书;

  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

  3.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知识产权教育开展情况总结;

  4.被确认为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学校的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十二条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的资助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纸件材料应当加盖公章或签名。

  第十三条纸件材料应当按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书、申报书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纸件材料提交一式一份或按通知要求提交份数,应打印在A4纸上,文件应清晰、整洁。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通知时间提交纸件材料、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查及评审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审查包括网上申报材料审查和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查。

  第十六条《管理办法》所列项目的资助申报由各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单位申报、初审和推荐。

  第十七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列申报项目,经复审合格的,将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拟定支持的项目。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列申报项目,经复审合格的,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确认报告质量,拟定支持的项目。

  《管理办法》中的资助申报,经初审、复审、专家评审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信用、相关业务科室等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拟定支持的项目;纪检部门派出人员监督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对拟支持的项目,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对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初审,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发放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通过各县(市、区、园区)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促进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拨付前应当签订《绵阳市专利商标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  

  原则上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时间为期1年,自市知识产权中心下达专项资金项目之日起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

 第七章  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促进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项目,各县(市、区、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并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促进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项目的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对约定的任务目标、考核指标、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和资金使用是否完成、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开展。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分领域分别各在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3-5人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人员不得进入验收专家组。项目验收要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提问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目标且资金支出符合规定,为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任务目标或资金支出不符合规定,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等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任务目标的,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并及时组织开展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年内继续使用,开展与本项目知识产权有关工作;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然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将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收回,以后五个年度内不得申报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需要,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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