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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扶持政策!随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入驻条件、申报材料流程

2024/11/6

随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入驻条件、申报材料流程及入驻扶持政策等内容整理如下,想入驻的企业有不明白的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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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创新资源,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规范离岸科创中心运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离岸中心)是随州市在武汉设立的研发机构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集研发集聚、产业培育、资源共享、合作交流为一体,具有研发试验、科技孵化、成果转化、招才引智、招商引资、科技金融、外宣推介等功能。

第三条 离岸中心采取“市政府主导、市科技局统筹协调、随州国投集团投资运营”的建设模式,工作目标是实现“研发在武汉、转化在随州,孵化在武汉、落地在随州,引才在武汉、用才在随州”。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更好发挥离岸中心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支持离岸中心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项目,并落实相应的人才政策。市委编办负责相关编制政策的落实。团市委负责青年创新创业政策的落实。市科技局负责对离岸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招引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入驻离岸中心;指导入驻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市招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招商引资相关宣传推介活动。随州国投集团负责离岸中心投资运营。

第三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离岸中心入驻企业应该注重通过人才引进、科技研发、企校联合创新等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离岸中心入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支持从事我市2236产业及主导产业(专用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农产品加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物种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的企业等有科技含量的企业。

(二)拥有核心技术,无权属纠纷,具备行内领先水平,且符合随州市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发展方向,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

(三)入驻企业必须在随州注册,税收必须在随州缴纳。可以享受随州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受理。随州本地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随州(武汉)离岸科创中心入驻申请表》,非随州本地企业向离岸中心运营机构提交入驻申请表。

第八条 评估审核。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入驻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和审定,批准入驻企业。

第五章 入驻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不得在离岸中心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转借给其他方使用。

第十条 入驻企业有义务配合运营机构报送相关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第十一条 人才管理。离岸中心入驻企业招引的人才在接受受聘企业管理的同时,接受随州国投集团的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物业政策及场地租金。离岸中心由随州国投集团统一装修,入驻企业若需二次装修,应书面报送装修方案至随州国投集团审批后实施。场地月租金标准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其中一期入驻的企业按照每月28元/㎡执行,与评估价差额部分积极争取相关补贴,后期入驻企业的月租金据实收取。物业、水、电费等日常运维产生的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人才项目政策。入驻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随州市引才有关支持政策,贡献突出的入驻企业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 “公聘民用”引才政策。以国有人才服务企业为招聘主体,用国企职工身份招引企业急需骨干人才,以“产业服务团”成员名义派驻至用人企业全职工作。引进人才在非公企业服务满1年的,按年薪30%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生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给予企业1-3万元引才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事业编制政策。入驻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可使用专项事业编制,其编制、人事关系统一安排在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同时享受“公聘民用”政策,此类人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入驻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申报条件,可协调子女在随州入学事宜。

第十七条 炎帝人才卡申领政策。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报“炎帝人才卡”金卡、银卡。持卡人在随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政务便利、落户快捷、安居保障、金融服务、创业支持、交通出行、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税费优惠等优惠便利服务。

第十八条 社保缴纳政策。按照离岸中心入驻企业的实际需求,其职工可与随州国投集团下属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企业在武汉缴纳社保。

第十九条 青年创新创业政策。为离岸中心入驻企业提供“青创贷”“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等项目支持。组织青年人才交流交往,推荐参加中央及省级“创青春”“振兴杯”等青年创新创业、职业技能赛事活动。

第二十条 产业落地政策。入驻孵化企业在随州加速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享受随州配套相关的产业化资源。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政策。符合科技创新政策条件的本地入驻企业,享受《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随政发〔2021〕18号)等科技创新政策。

第七章 日常运营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由随州国投集团按程序确定。运营机构职能为:

(一)负责离岸中心入驻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定期向入驻企业收取租金,代收水、电、物业费;

(二)及时了解入驻企业需求,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政策保障情况;

(三)做好离岸中心的宣传和外联工作;

(四)负责离岸中心的房屋、设施设备维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 离岸中心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适当给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该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随州市科技局,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条款将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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